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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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

作者:辛连珠,张辉,李刚 著

开 本:03

书号ISBN:9787509512470

定价:55.0

出版时间:2009-02-01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法》具体实施的技术处理
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税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现征税,具体税收政策、税收法律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技术处理都体现在了报表的填制过程中,如纳入征税范围的所得项目与规模、税前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和比例以及税法与会计法差异的具体处理等,都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中完成技术性操作的。
(四)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结果体现税法实施的力度和深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按照税法的基本规定来进行填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方式、方法,实际上就是政府的税收政策、法规的具体体现。从过去的实践中可以看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列,各个项目填列的行次以及填列办法直接影响纳税人纳税的数额,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方式、方法及其相关计算的结果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税负的轻重,决定了税收政策对纳税人的影响程度,实际上具体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力度和深度。
例如,某企业2008年实现利润100万元。其中符合免税条件的农业项目盈利160万元,其他项目亏损60万元。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第13行“利润总额”填100万元,减去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160万元,算出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100—160)。该亏损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用以后五年实现的利润所得去弥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准确体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法》具体实施的技术处理,纳税申报表是否科学及其能否准确填列,影响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效果。因此,要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对于需要填列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各个项目的行次、计算方法、填列方式等都应当符合税法的基本要求,避免纳税申报表设计不当,偏离了税法的基本要求或实质。
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企业应税行为的概括性描述
纳税申报表与税收政策、法律相对应,在具体的技术处理时,也直接依据企业会计资料直接记入,没有进行过多的或复杂的计算后填入,避免了税法基本要点或政策的遗漏,填列项目和方法应易于理解和操作,全面准确反映企业涉税经营活动与纳税事务中的实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括性地描述了各类情况,同时保持好收入、支出等各类项目之间科学稳定的逻辑关系、勾稽关系,兼顾了新的情况出现而发生的变化,在附表的设计上更多地采用了“其他”栏目,来解决未来的新的问题。纳税申报表各个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勾稽关系,明确地体现税法的目的与意图。也考虑到在信息自动化条件下,未来可以逐渐实现的在基础信息输入的情况下,某些数字信息的自动生成。
(三)纳税申报表中各个收支项目的行次设计科学合理
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处理、计算行次的确定决定了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应准确体现政策、法律的力度和基本要求。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避免了对政策、法律产生扭曲和对政策效应的截留或扩大。
例如,原申报表第18行为“免税所得(18≤16—17)”,第16行为“纳税调整后所得”,第17行为“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在原申报表填表说明中,第18行“免税所得”规定如下: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于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金额等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所得”,但不得超过第16行一第17行后的金额。
也就是说,免税所得先抵补亏损,有余额才能享受免税,实质上是一种相对的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定企业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4号)指出,“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项目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减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例如,某公司2006年实现利润1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2005年该公司还有尚未弥补亏损13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到2007年,该公司实现利润9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90-30)。
由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那么该公司2006和2007两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应是40万元(80-130+90),但实际上该公司两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100-30+90),多出的20万元就是2006年的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可见,原来的税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立法者的本意。
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指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发布了新的申报表。该表采用间接法设计,先计算出会计利润,再通过纳税调整增加或减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主表中可以看到,第13行“利润总额”中可能会含有免税所得,比如含有国债利息收入。这部分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在主表中第17行“免税收入”中减去。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第2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算,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原税法和原申报表存在的问题。
再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从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角度,提高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应当的,但是公益性捐赠在税前能够扣除的规模以及能否扣除取决于两个因素:
**,计算税前扣除的基数,税法规定按12%进行税前扣除的基数是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税法应当限制那些没有能力把自己的事情办好,还要帮助他人的做法,这不应当属于鼓励的范围之内;
第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在纳税申报表中具体行次的确定,公益性捐赠在申报表哪一行次列示可以很好体现是以企业利润为基数且比较容易计算。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当采用间接法设计,即首先应当列示企业会计利润,然后再按税收规定对年度会计利润进行必要的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税法规定与其税法的技术处理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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