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有经济主体股份制与增强控制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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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有经济主体股份制与增强控制力研究

大型国有经济主体股份制与增强控制力研究

作者:纪尽善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010078144

定价:55.0

出版时间:2009-06-01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我国全民所有制必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即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是由于: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同现代化生产中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各个部门、各个企业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任何部门和企业都不能离开这个整体而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同样,这个社会化大生产的正常进行也必须要各部门、各企业按比例协调发展。这就必然要求有一个社会中心来对整个社会化大生产实行统一指挥和协调。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还不具备国家消亡的条件,社会主义国家机器仍然必须存在和巩固。这时,能够担当指挥和协调整个社会经济的社会中心只有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因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但这是一个整体概念,它不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或者由一个一个劳动者占有的总和。并且,作为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占有,也不归每个劳动者或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集合体直接占有。它在客观上也就要求有一个能够代表全体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和愿望的社会机构,来行使这种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为全体劳动者谋福利。在社会主义社会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能代表全体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因而,国家应以全体劳动者代表的资格,占有和支配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
——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产生于对大资本的剥夺和中小资本的“赎买”。无论是剥夺大资本还是赎买中小资本的过程都是由国家直接组织和领导的。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产生后,新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又多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这也使得这些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必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
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由于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以及全民所有制产生的历史过程,决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必然采取国家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形式。
虽然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采取国有企业形式,但并不应是国家直接占有和使用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而必须实行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管理体制。
我国大型国有经济主体所有权和经营权必须分离的主要原因是:
——大型国有经济主体是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国家不可能对每个大型国有经济主体的一切活动都进行准确的合理的安排。大型国有经济主体拥有经营权可以使整个社会分工体系更加协调地运转,使社会需要得到更好地满足。
——大型国有经济主体是全民所有制经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让大型国有经济主体拥有经营权,可以更好地反映和实现社会生产和消费需要,从而充分挖掘企业潜力,搞好企业生产和经营。
——国家所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任务要由各企业完成。把经营权交给大型国有经济主体,就可以使企业从经济上实现责、权、利相结合。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大型国有经济主体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大型国有经济主体要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管理制度,就必须是一个能够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或社会经济组织。为此:
——大型国有经济主体要有依法取得的独立财产。虽然,大型国有经济主体的国家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的财产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样,它才能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或社会经济组织。
——大型国有经济主体既拥有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权,同时也就必须要有对其经营财产经营管理的自主决策权,必须实行自主经营。企业如何经营,如何发展,企业资产如何依法转移,包括相互投资、相互联合、相互转让,都应由企业依法决定。大型国有经济主体如果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经营权就不能实现。因而也不能成为一个相对立的经济实体或社会经济组织。
——大型国有经济主体又必须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只有这样,它才能以自己从事生产经济活动的收入抵偿自己的支出,才能摆脱一切进入消费的产品。
在我国未实行企业改革的长时间里,由于我们没有正确认清社会主义生产具有商品性这种本质,把社会主义经济当成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或产品仅是为了自身消费的产品经济。以产品的调拨和直接分配代替了商品交换,以产品生产代替商品生产。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大型国有经济主体都被当成了一个“大工厂”,各个企业成了这个“大工厂”里的车间。因而,互相调拨或直接分配的产品,并不是为社会生产的,而是为自己的消费而生产的。同时,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各企业间,产品也不是经过交换而进入消费的。大型国有经济主体的产品(至少是生产资料)采取的是实物调拨或配给的方式进行直接分配。尽管在其调拨或配给中,也是要计价的,但却不是以等价为条件,即使其调拨价格不足以补偿生产其产品企业的耗费,调出企业仍然必须调出自己的产品;同时,即使调人产品不适合调入企业的需要,调入企业也必须接受。由此可见,在我国传统的旧体制下,大型国有经济主体的产品并没有成为商品。因而,大型国有经济主体必须摆脱不必要的行政束缚而做到自主经营,才能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或社会经济组织。
*后,大型国有经济主体还必须是一个社会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生产仍然是商品生产。大型国有经济主体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建设和商品流通的直接承担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只有承认大型国有经济主体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即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它才能把自己的产品当做商品来生产,从而也才能把自己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进行交换。这样,才存在所谓经营问题,也才存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问题。也只有这样,大型国有经济主体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或社会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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