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篇-公民维权巧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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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篇-公民维权巧帮手

劳动纠纷篇-公民维权巧帮手

作者:戴志强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802193253

定价:18.0

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劳动纠纷篇-公民维权巧帮手 本书特色

    本丛书选取老百姓在现实生活中极具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引出老百姓*需要了解或者解决的法律问题,包括实体法律问题和诉讼法律问题两方面,通过案例来具体解读法律规定,旨在帮助老百姓轻松了解法律,认识和运用法律。
 本丛书的读者对象是不同文化层次、不同社会领域的各类人群,因此本丛书力求所用语言通俗易懂、生动活泼,能够让广大读者在轻松的语境中真正读懂、读透深奥的法律规定。

劳动纠纷篇-公民维权巧帮手 节选

章 劳动合同签订、变更与解除
  1.我能否因用人单位未按合同安排岗位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6月,我大学毕业后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的工作属内勤,负责整理各种材料、文件,试用期为3个月。同时,合同还约定了福利待遇以及公司内部有关保险方面的保密规定等等。此外,还交纳1000元的押金。我到保险公司上班以后公司根本没有安排我从事内勤工作,而是先对我进行5天的培训,随后便让我跟随他人进行保险推销,并且工资与保险业绩挂钩。
  我多次找到公司领导反映情况,都没有任何的结果。现在我已经来该公司2个月多了,公司并没有让我从事公司内勤的意思,我对该工作也已经失去了信心,就向公司领导提出了辞职申请,要求返还我1000元的押金。但公司以我单方面解除劳动构成违约为由,拒绝返还1000元的押金及工资。我对此感到异常的气愤,不知道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返还押金以及2个月的工资?
  法律指南
  《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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