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行政史论集
政治与行政史论集作者:李俊清 著 开 本:16 书号ISBN:9787010072401 定价:35.0 出版时间:2008-12-01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政治与行政史论集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作者关于中国政治与行政史研究的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内容涉及制度考订、人物评传、文献研究等诸多方面。其中关于北魏金陵地理位置的考察、中国*早的行政学会的考证,以及关于现代文官制度在中国形成和发展历程的梳理等等,均具有填补学术空白的价值和意义。
政治与行政史论集 目录
1.试析先秦及汉代文献中的“方百里”2.北魏金陵地理位置的初步考察
3.《中国史学》第2卷评介
4.苏辙役法主张述评
5.苏辙前期的革新思想
6.苏辙与道教
7.苏辙与道教有关的活动编年
8.《栾城集》考
9.《苏颖滨年表》订误
10.宋代对政府官员的法律监督
11.廉、仁、公、勤——真德秀论政府官员的职业道德
12.关于司马光《历年图》的几个问题
13.司马光《百官公卿表》辨析
14.《(稽古录点校本)前言》质疑
15.《宋史·艺文志》订误四则
16.《梅仙观记》考辨
17.王禀与太原保卫战
18.谢涛家族研究
19.一代名将狄青
20.王全斌评传
21.王溥评传
22.赵鼎评传
23.常伦评传
24.明代城防的宝贵经验——读刘以守《乘障琐言》
25.山阴文物古迹漫谈
26.略论耿文光及其目录学成就
27.中国传统文官制度及其特点
28.关于中国**个行政学会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
29.古德诺关于创办中国**所行政学校的构想
30.民初文官队伍中的特殊群体——县知事录用与管理制度研究
31.移植与嬗变——论现代文官制度在中国的创构
后记
政治与行政史论集 节选
1 试析先秦及汉代文献中的“方百里”
田昌五先生《解井田制之谜》(《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提出:“提封田行之于战国到西汉时期,它是继井田制之后出现的一种田亩制度。”进而提出:“提封田是按方百里为单位计算出来的。”并有详细的论证和推算。“提封田”并非战国到西汉时期的一种田亩制度,王煦华先生在《战国到西汉未曾实行“提封田”的田亩制度》(《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一文中论之甚详,兹不赘述。笔者认为“方百里”也并不是一种田亩制度的计算单位,以下试作辨析。
田先生的论据之一为《汉书•食货志》所载:“是时,李悝为魏文侯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据此,田先生得出结论说:“由此可知,提封田是按方百里为单位计算出来的。不过按这里的算法来推西汉提封田中的农田数,出入很大,这可能是李悝的提封田行之于魏国,其地多为平原,山泽所占面积较小的缘故。”按:这段材料的意思是说,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山泽邑居和可耕地各自所占的比例(这种比例出自《礼记。王制》。下文将述及),并非说“方百里”是一种田亩制度的计算单位。而且正像李悝接着又以“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为典型例子推算农户一年的收入和支出一样,只是就一般情况大致而言,并不是说在魏国的疆域里,每一百平方里内,山泽邑居都恰好占到三分之一。因此,这条材料是不能够说明“方百里”是田亩的计算单位的。
田先生的论据之二是《商君书•徕民》的记载:“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溪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其山陵薮泽溪谷足以给其材,都邑蹊道足以处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田先生认为:“这里所说的‘先王’是秦的先王,如秦孝公、昭公等,至远不会早于秦献公。以往的注疏者看到先王,就以为是三代之王,这是不对的。故这一条材料说的也是战国时期的提封田,可能是行之于秦国的。它和李悝的提封田差别有二:一是地方百里提封十万顷,故扣除五分之二仍余田六百万亩。二是可耕地中包括良田和恶田,良田四百万亩按一夫百亩授田,可食作夫四万;恶田二百万亩要加倍授田,只能食作夫一万。故二者合计,共‘食作夫五万’。”这个结论也是不能成立的。《商君书.徕民》通篇是讲秦国应当如何招徕民众,全文很长,紧接着田先生所引之后便是:“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然后又说与秦毗邻的三晋“土狭民众”,建议秦王以给予田宅、免租免役的方法招徕其民入秦。显然,这里所说的“先王”决不是指秦的先王。如果说在秦的先王时期(姑且不论其是孝公、昭公或献公),方百里之内,可耕地已有六百万亩的话,那么为何到《徕民》篇作者(据高亨先生考证,此篇所叙史事大多发生在商鞅死后,因而不是商鞅所作。见《商君书译注》,中华书局,1974年版)上书秦王时,在秦“方千里者五”的国土上,却是“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而要以各种优惠条件招徕三晋之民人秦垦植呢?因此,这里的“先王”正是如以往的注疏者所说的是指“三代之王”,或至迟是指周王。其方百里内各类土地所占的比例,也是指“先王”划分土地,安置人民的一般原则,而绝不是指战国时秦国的土地状况。田先生未能细审全文,所以作出的结论和推算均不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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