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中的民间社会
刑事政策中的民间社会作者:莫晓宇 开 本:32 书号ISBN:9787561448137 定价:20.0 出版时间:2010-04-01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
另一方面,民问机构和人员进行调解,由于熟练掌握地方性知识,往往更容易发现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难以在司法文本中深刻阐明的深层次矛盾与冲突(这在邻里或亲友间的伤害型案件中较为多见),也就容易找到双方的利益结合点,寻求到化解思路,促进纠纷的化解。因此,在我国刑事和解机制中也需要积极动员民间社会力量作为调解人参与到刑事和解之中。而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全可以作为刑事和解机制中的调解人角色。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新中国成立以前就逐渐开始建立的纠纷解决模式。由于它依托居委会、村委会这一最基础的国家治理单元,经过数十年的建设,已经形成了庞大的系统和广泛的覆盖,并在长期解决民间纠纷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完全可以作为刑事和解的平台。当然,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也随之需要进行相应修改,将刑事和解中的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入到刑事和解过程之中。再一方面,刑事和解保障机制同步跟进。由于刑事和解机制在形式上看,的确具有以经济赔偿换取刑事宽大处理的表征,因此,容易在部分民众中造成“花钱消灾”的错觉。为此,更需要建立起刑事和解的保障机制。首先,在适用刑事和解时,需要严格遵循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杜绝不应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行为及犯罪人借这一机制逃避法律追究。其次,建立刑事和解的救济机制,对于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犯罪人或其近亲属、辩护人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进行所谓“刑事和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其间司法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要追究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刑事政策中的民间社会 作者简介
莫晓宇,男,1975年生于四川新都。1994年至2001年期间在四川大学法学院就读。分别获法学学士学位、刑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7月留校任教至今。2003年至2006年期间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就读博士,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先后在《中外法学》、《法学评论》、《法律科学》、《社会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并有数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独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项,作为主研人员参与教育部重点课题一项、省级课题数项。曾于2007年赴美国马萨诸塞州大学波士顿学院作交流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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