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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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中央纪委法规室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802166530

定价:25.0

出版时间:2010-07-01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简介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等。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部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
 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6号 2010年5月26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部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 2010年1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2003年12月31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2009年7月1日)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2001年4月3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2000年5月9曰)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2号2001年2月8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中纪发[2000]9号2000年8月22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1994年7月18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1998年7月3日)
 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号 1998年9月22曰)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 1999年4月22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2000年2月21日)
 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2000年5月8日)
 建设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2003年7月30日)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 2010年4月22日)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2007年12月19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2008年5月9日)
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节选

《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等。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资料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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