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化研究的宪政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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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化研究的宪政之维

中国城市化研究的宪政之维

作者:曾哲 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7060173

定价:30.0

出版时间:2008-01-01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跋二

中国城市化研究的宪政之维 节选

**章 宪政视野下中国城市化的基本理论
宪法不仅是一种名义上的东西,而且是实际上的东西,它的存在不理想的而是现实的;如果不能以具体的方式产生宪法,就无宪法之可言。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法院并不制定法律,也不要改法律,它只是按已制定的法律办事;政府也以同样的方式受宪法的约束。
——潘恩:《潘恩选集》
**节 宪政与城市化的基本语义的演变
一、关于“宪政”
如果说“法”规范的是一个圆,那么“宪政”就只能是这个圆内的一个点。如果说“宪法”有如“圆心”,那么“宪政”则当成为“半径”。如何理解“法”犹如如何理解和界定“宪政”的概念与内涵一样,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法学界至今还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学术概念。
“法”在中国的衍生意义甚为广泛。在哲学意义上,“法”与“理”通用,语义指天道常理或常行的模式与标准;在古汉语语义里更是抽象的“礼”、“法度”、“道”、“彝”、“天命”之所在;同时,在古代曲章文化中更是与“律”、“法律”、“法制”等律例条文相通释。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将法解释为“灋”:“瀍,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法,刑也,这里的“刑”原为“侀”,含有规范与秩序之意。《唐律疏义•名例篇》又曰:“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直到清末民初,由于受日本法学思想的影响,国法意义上的“法”逐渐为“法律”一词所替代。因此说,我国的“法”字,经历了“刑-法-律-法律”演进的历史过程。
……

中国城市化研究的宪政之维 作者简介

曾哲,1960年出生,湖北公安人。汕头大学法学院宪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先后获法学学士、历史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曾在中共广东省委研究部门工作近十年。近年来先后在《江汉论坛》、《武汉大学学报》、《湖北日报》(理论版)等学术期刊、报纸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出版专著三部、主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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