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
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作者:徐汉明 开 本:大32开 书号ISBN:7503657626 定价:24.0 出版时间:2005-09-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 本书特色
本书为我国**部从立法角度进行了反洗钱研究的专著,对反洗钱立法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具体论述,并且大量引用新制度经济学知识分析中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对于深化我国反洗钱立法研究,促进我国反洗钱立法的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 内容简介
《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是我国**部从立法角度对洗钱的预防、控制及惩治加以系统研究的专著。作者重视经济学、金融学以及法学的耦合,就如何减少反洗钱的制度壁垒,充分发挥中国反洗钱制度的功效,促进反洗钱制度的“帕累托效应”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契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制度设计。
**章对反洗钱法的性质和宗旨进行了具体论述,指出反洗钱法不仅仅是洗钱打击法,而应该是洗钱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惩治法。同时,为了发挥反洗钱法的作用,只有将反洗钱法提升到法律的地位予以颁布,才能收到其应有的功效。与此相适应,反洗钱法的内容应是综合性的,通过多种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具体而言,包括反洗钱法的性质和宗旨、反洗钱法的效力、反洗钱法的原则、反洗钱主体的职责、反洗钱预防法律制度、反洗钱控制法律制度、洗钱犯罪的定义、犯罪构成以及国际合作等。有关反洗钱法的宗旨,根据不同的层次和要求,可以分为具体目标和*终目标。具体目标是指在技术层面建立起反洗钱的合理制度与控制手段,而*终目标则是指通过具体目标的运作,达到合理地预防和打击反洗钱行为,遏制其上游犯罪活动,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二章在对国际公约关于反洗钱法的效力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反洗钱法的效力制度设计。认为我国的反洗钱法的空间效力应建立以属地管辖权为主,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以及构成管辖权协作配合的多层次管辖权体制。就反洗钱法的时间效力而言,由于洗钱犯罪的危害性为大家所认同,反洗钱法应在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以贯彻人权保护精神。
第三章分析了反洗钱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并对基本原则的体系结构进行了具体解读,认为我国反洗钱法的原则应包括下列项: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义务豁免原则、完善报告主体内控制度原则、合法审慎原则、协调配合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第四章首次在国内对反洗钱协调机制的性质、特点、功能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反洗钱协调机制,是以国家反洗钱协调机构为主导,以指导、监督、协调、管理为基本途径,以反洗钱义务报告机关、信息监测部门、调查机关、刑事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优化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与效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具有反洗钱制度安排性质的层级结构体系。反洗钱协调机制作为反洗钱制度安排,在反洗钱制度层级结构中处于联结和枢纽地位,是其他反洗钱制度层级体系所不能替代的。同时,反洗钱协调机制的地位具有独立性,其主要功效在于将反洗钱制度中有关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根本任务、政策措施贯穿于反洗钱的各个阶段与环节之中,使相对独立、各司其职的反洗钱机关、部门与机构形成有机的整体。作者在比较他国成熟的经验模式的基础上,就我国反洗钱协调机制和组织机构设立的必要性、设立原则与条件,以及反洗钱协调机构的职能与人员组成进行了具体设计。主张为了充分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的效应,整合全国的反洗钱力量,应该将反洗钱协调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家,即国家反洗钱委员会。同时在其内部设立国家反洗钱调查局、国家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中心、国家反洗钱专家委员会,专门行使调查与侦查职能、信息监测职能以及对洗钱专门问题开展咨询等,加强预防和控制与惩治力度,确保国家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
第五章首先就我国反洗钱信息的收集进行了统计分析,论证了在我国建立国家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中心的必要性。主张我国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中心应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人事、财政以及内部的独立方面;另外,就国家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中心与刑事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提出借鉴法国模式来构建FIU(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与刑事执法部门的新型关系。即一方面,执法部门在调查涉及洗钱犯罪案件时,有权从FIU获取相关的金融交易报告资料,而FIU也有权从执法部门获取相廊的情报,包括在初步调查可疑交易时需要的情报。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在收到反洗钱局提供了有证据证明交易线索的案件后,应该立即开展工作,并将结果报告给国家反洗钱局。国家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中心的人员组成应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其经费安排应采用国家财政保障为主,从洗钱犯罪收益追缴中划拨相结合的体制。*后,借鉴美国和加拿大的经验,就FIU的运作过程即信息收集、信息分析、信息披露和信息交换进行了详细的解说。
第六章分析了反洗钱主体职责的性质和特点,并在对反洗钱主体的职责的国际立法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反洗钱主体职责的构建。具体而言,对反洗钱协调组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保险和证券监管机构、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中心、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中介结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反洗钱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深入分析,具有重要的立法参考价值。
第七章在论证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性质与特征的基础上,就客户身份制度的演进、典型国家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我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构想。主张我国身份识别制度设计应坚持如下原则,即客户分类要科学、审查范围要严密、审查职责要确定、审查手段要先进、审查程序要规范以及体系结构要完备等,上述建议对建立和完善我国身份识别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 宪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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