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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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用版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开 本:大32开

书号ISBN:9787802269309

定价:10.0

出版时间:2008-02-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用版 内容简介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某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为方便读者,我们编辑了这套“实用版”法律图书,具有以下四方面鲜明特点:
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解读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并用特殊符号标示出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方便学习。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劳动合同相关文本、劳动诉讼流程图等,帮助您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用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实用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2005年12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12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2007年4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6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7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2007年6月29日)
 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起诉状(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诉讼流程示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用版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章 总则
  **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瓦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囹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其录用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依照本法执行。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依照本法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也是一种劳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要按照本法第96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扣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法执行。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团体主要有: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管理,但实践中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有的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也有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因此,如果社会团体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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