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作者:沈德咏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0900914 定价:85.0 出版时间:2010-06-0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本书特色
《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是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
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目录
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理论科学体系——致纪念人民法院建院60周年理论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09年年会的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审判理论研究工作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08~2009年度工作报告综合篇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审判活动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从另一个视角探讨实现公正司法的途径探寻司法权威认同之路能动司法的理念与实践——关于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的若干思考直面危机挑战倾力服务保障——上海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思考和实践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法治环境的改善提升金融审判水平服务金融中心建设——关于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国际金融危机对广东省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涉诉企业解困司法对策研究——以浙江法院实践为样本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研究*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需求——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机制的理性思考海南法院服务“三农”实践与思考关于接访艺术与实践的研究从“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谈对人民法官人民性的认识民本视阈下司法改革进路之分析深圳市法院司法改革的调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若干关系研究司法资源配置若干问题的法经济学思考法院文化功能探析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研究论司法解释与法制统一性的冲突与调适审判业务篇立案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与经验研究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刑事审判事业发展历程与经验研究死刑控制的转向:以司法限制为重心论刑法条文死刑分配的系统化控制——兼议死刑攀比的立法矫治死缓适用问题研究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研究——以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为视角对虚假诉讼采取刑事应对措施的调查报告我国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的几个问题正确认识、处理量刑及量刑程序涉及的六大关系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完善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的思考——走出“重减刑、轻假释”的传统模式回望我国60年民事审判方式的演进与变迁——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为视角从实然走向应然:民事独任制审判组织改革探讨民商事案件月结案率曲线变化现象的调查与思考——兼论未结案常态清理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与工作机制的完善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行政审判工作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论行政争议的司法*终裁决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审判理念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理性选择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回顾与展望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应缺席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再思考司法赔偿中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完善之路径——以人民法院自赔案件为例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几个问题的思考——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对象当前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以审判监督程序中对调解书的再审为视角我国执行改革历程及发展进路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探析转型社会中农村的司法进路——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联合调处机制为研究对象法律解释的方法与运用——由火车、电动车、“机动车”等用语引发的思考司法管理篇成都法院案件质效评估体系运行实证分析及改进路径司法如何应对现代网络传媒的挑战审判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研究从自发到自觉:对审判管理制度的思考队伍建设篇浅谈在“以人为本”的语境下法官错案责任终身负责制之重构人民法官品格及自我塑造漫议“人民陪审员”正名论——从“陪审”到“参审”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论与实践 节选
《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写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0多年来,我国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力度不断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新期待越来越高,对司法服务的新需求越来越迫切,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法律问题和司法案件。《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丛书”之一,分为综合篇、审判业务篇、司法管理篇、队伍建设篇,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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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并不是说在这一概念方面并无争议。事实上,在学理上,对司法解释的定义至今歧见纷呈。周道鸾在另一些文章中,将司法解释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所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审判机关认为司法解释即是审判解释的意见。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无论依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81决议》)中的规定,②还是出于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为了监督就应拥有解释权的想法,也都认为自己有司法解释权。对此种认识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从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将司法解释权统一于最高审判机关乃世界通行做法,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自己解释法律又自己进行监督,会致监督流于形式;“两高”同时行使司法解释权以及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介入都会导致政出多门。肯定说则认为以法律监督权来否定司法解释权不合逻辑,因为二者具有正确实施法律之共同目的,不具有根本对抗性,而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相互冲突以及检察权对审判权的介人问题可通过“两高”联合进行司法解释来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主体地位不仅合法,还应进一步强化。另有学者虽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当解释主体地位,但主张其解释权应被限定在刑事司法解释或部分刑事程序法解释的范围,即对现行法定权限内容加以限制,以顺乎检察权自身职能的内在要求。③无论上述争论有无意义,从有效规定及现实运行来看,司法解释应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解释。在理论界,不仅是对司法解释的主体存有争议,对于司法解释之对象也是不无歧义。学者多认为既然是解释,必须有解释对象,而此对象应当是法律。即认为司法解释乃是针对已经颁行并具法律效力的立法所做出的解释,而不能是空穴来风。但从一些实践来看,一些司法解释本身即是对新问题的界定,即在尚不存在法律的情形下,已然对新问题作出解释。则此时解释对象已经超过法律的范畴,而是针对事实的解释。此外,在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上,有些规范性文件宣称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如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07规定》);而学者多认为司法解释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而是普遍的解释效力,即为司法效力。
法律 司法制度/司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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