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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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

作者:杨士富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811178524

定价:38.0

出版时间:2009-09-01

出版社: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 节选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主要讲述国际商法需要研究的重要理论知识和实务知识。《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共10章,内容包括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商事仲裁法。每一章都以案例导入,引发学生对国际商法问题进行思考,进而提高其学习的兴趣。在阐述国际商法理论的过程中,以大量典型案例说法,并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使国际商法的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使读者能学以致用、举一反三。每一章的章后都列有丰富的思考题和练习题,使学生对本章的知识能够及时进行检验和进一步强化。《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可作为高等院校外贸、法律、金融、会计、管理、电子商务、外语、市场营销等专业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的教材使用,还可作为经贸实务者、经济管理者及其他各界人士学法的参考书。

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 相关资料

插图:4.公司的高级职员1)公司职员的概念在西方国家,所谓公司高级职员,通常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司库和秘书;在英国和西欧一些国家,还应包括审计员。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只有那些比较重要的管理人员,才属于“高级职员”。按照西方国家公司法的传统观念,高级职员也是雇员,是在董事会授权下执行和实施董事会所决定的政策。因此,高级职员是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而自行决定的。西方国家任命高级职员的一般做法是,由董事会与职员签订一个雇用合同。根据雇佣合同,董事会有权从公司的最高利益出发,随时撤换其职员,但必须向被解雇者陈述原因。如果属于明显不合理的解雇,即在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解雇职员,公司必须给予被解雇职员以一定的经济补偿。目前,在英、美等国,由股东直接决定高级职员人选的倾向正在加强。美国特拉华、内布拉斯加、新泽西、新墨西哥等州的公司法中都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按内部细则的规定,高级职员由董事会或由股东大会决定。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则规定: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司库和其他高级职员由股东大会决定。而在大多数西欧国家的公司法中,则明确规定:审计员必须由股东大会的多数票予以决定。公司的一般职员,根据公司法或内部细则的规定,通常由总经理直接任免。职员的资格,总的来说,基本上与代理人的资格差不多,即公司职员应具有代理人所必须具有的法律行为能力。2)公司高级职员的职权高级职员的权力源于董事会。各国成文法很少涉及对公司职员(包括经理人员)权力的规定。公司职员权力的行使能否对公司有约束力是一个重要的敏感问题。解决该问题的依据通常属于代理法的范畴。公司职员是公司的代理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只能通过其代理人进行业务活动。而代理人的行为要对本人产生约束力必须要有本人的授权或基于其他法律原则的考虑,方能要求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按照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公司职员的职权分成如下三种形式:明示权限、默示权限和不可否认的权限。在这三种方式下,公司职员的代理行为可以对公司(本人)产生约束力。(1)明示权限。公司职员的明示权限是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的内部细则或董事会的决议明确授予的法定权限。以美国为例,美国各州的公司法都有类似的规定。《美国标准公司法》、特拉华、纽约等州的公司法几乎用同样的语言作了如下规定:“所有公司的职员和代理人,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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