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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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论

刑法目的论

作者:曾明生

开 本:大32开

书号ISBN:9787562035770

定价:36.0

出版时间:2009-10-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刑法目的论 节选

刑法目的论是一个关涉刑法根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鉴于我国学界对刑法目的的含混认识和较为粗浅的研究现状,《刑法目的论》主要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从刑法哲学的角度,结合逻辑学、社会学、语义学、经济学、历史学、法律解释学、心理学和数学等多学科的思维方法,对刑法目的的概念、特征、国内外研究状况、目的的嬗变史、生成根基、目的内容以及刑法目的的实现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和深入的研讨。《刑法目的论》试图对刑法目的的哲学蕴涵进行探索性研究,其中大胆地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基本立场是主张有限的刑法目的论。即:不可无限地强调“刑法目的作为刑法规范的本体”,并由此无视客观规律,而是正确地、有节制地运用目的理性,防止理性的滥用。既强调在目的思维上的有限理性,又强调目的在生成和运用上的有限性(反对目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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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讨论,目的论和法律盲目演进论对推行法治的现代中国而言,在研究方法、研究意义和研究思路上都具有深刻的启示作用。一、研究方法上的启示第一,法哲学甚至部门法学的目的论(不妨统称为法学目的论)的研究必须以哲学目的论的研究为重要基础。哲学目的论和法学目的论是相互联系的,特别是法学目的论最初脱胎于哲学目的论。尽管两者存在某些差异,但是其共性也是明显的。基于其共性上的特点,在研究法学目的论时需要认真反思哲学目的论所遭遇的各种批判,由此引以为戒。第二,应当力避(不是清除)倒果为因的积弊。古典的目的因假设了一种超越的存在对世界的干涉,目的在时间上是超越现在的,认为这个未来的存在对现实已经起着作用,这被认为与因果性是相互排斥的,被认为违背了科学的根本精神。在斯宾诺莎看来,则是“倒转了自然的顺序”,是用结果来说明原因,也是用未来决定过去。而物理学不允许因果力在时间上倒着走。[1]这种依凭后来的客观结果推想以前的目的因的“倒果为因”的做法,正如德国学者弗里德里希·尼采所指出的那样:“以某种方式产生的一切存在物,被某种具有优于它的权力一而再地重新解释成新的目的,被接管、被转换、被改变方向

刑法目的论 作者简介

曾明生,男,汉族,1971年出生于江西宁都。1989年毕业于江西省宁都师范学校。在中学任教期间业余自学法律课程,先后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法律专科和法律本科毕业证书。200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江茜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7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曾主编《刑事程序的精神与诉讼文明》(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在《刑事法评论》、《法学杂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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