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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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

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

作者:冯建仓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60923

定价:29.0

出版时间:2009-11-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 节选

《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内容简介:监狱的高墙电网象征着与社会的不同和距离,外围担任警戒任务的武装警察和大墙内执行刑罚的监狱警察严肃的面孔、在监管下有规律的学习、劳动的服刑罪犯们共同构成了监狱不同于社会的独特的“墙内”特征?然而,除了严肃执法的场面之外,“大墙内”的监狱却并不缺乏热烈、竞争、欢乐的活动场面?《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作者通过对一百多所监狱的调研,亲眼见证了从我国**部《监狱法》的实施、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及在全国推开后,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利保障和执法环境条件以及物质待遇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善和提高,尤其是部分地区监狱已经初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动态保障机制。这是**部专门研究我国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利及相关权利保障的专著,通过《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的介绍,读者将能够感性地认识监狱——这一带着神秘色彩的地方,并认识不为人知的监狱人民警察。

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 相关资料

监狱人民警察的自身权利主要是指监狱人民警察本身所应具有的公民基本权利。监狱人民警察作为有生命的自然人,自然而然具有任何公民所具有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可以说是公民基本人权,它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工作权、教育培训权等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不可或缺性。基本权利是构成公民在社会中作为人而存在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是一个人作为社会人有尊严、有价值地存在着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公民的人身权、婚姻家庭权、工作权、财产权和发展权等权利均是公民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缺一不可的权利。(2)宪法性。基本权利对公民的生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们表达了人类对其生存条件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凝聚着人类对其权利的深刻认识,所以它们一般被各国宪法所明示,任何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都具有违宪的性质。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专列了若干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在现代社会,公民基本人权的内容,往往决定着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建构的基本方向或价值取向,折射着该国制度文明建设的基本状况。(3)不可替代性。基本权利是一种不可能被替代的权利,它不能被其他权利所替代,它的缺乏将给主体带来某种损失,甚至产生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例如生命健康权是基本权利的基础,而受教育权是一个人跟进时代发展,更好地工作与生活的必要前提。(4)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是公民的个体权利,无论公民是否主动地实现之,它都客观的存在着,公民可以不去实现之,却不能、也无法将它转让给他人。 后记 我们虽然是专业研究人员,但作为司法行政系统警察序列中的一分子而与警察身着相同的制服,这样便感到和监狱人民警察之间多了几分亲近感。两年前,承担了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权利保护”课题的研究任务,令我们既欣喜又担忧。欣喜的是,为监狱人民警察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是我们由衷的心愿,担忧的是,要实现这样的愿望仅靠我们自身微弱的呼声将是多么的无力。我们的调研工作得到了各省(区、市)监狱局领导、各监狱领导班子成员、狱政处、教育处、办公室、法制处、预防犯罪研究所(监狱协会)等部门干警们的大力支持。虽然他(她)们的性格各异,有的热情开朗、有的含蓄内向、有的性格豪放作风泼辣、有的腼腆文静、有的能歌善舞、有的擅长书法,有的体育技能超群

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 作者简介

冯建仓,男,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人权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二级謦监,中国监狱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先后出版《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中国监狱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研究》、《监狱法的充实与完善》等专著、合著24部,发表学术论文若干篇。
鲁兰,女,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三级警监,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199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6—1998年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留学先后出版《牧野英—刑事法思想研究》、《中日行刑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中国行刑实践研究》等专著、合著15部,发表学术论文、译文若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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