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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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专题研究

比较法学专题研究

作者:朱景文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0115689

定价:39.8

出版时间:2010-01-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比较法学专题研究 本书特色

《比较法学专题研究》: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包括本科生用书、法学研究生用书、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和司法考试用书。这套大型法学系列教材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由曾宪义教授、上利明教授担任总主编。法学研究生用书的主要编写特色1.学术性。基于研究生学习以培养学术人才为教学目标的认识,内容上以学科学术体系为框架,强调学术原理性和学术品味,并注重法学方法论的引导。2.专题性。基丁研究生教学大多采取专题讲座、专题讨论形式的教学实际,不再像本科教材那样为了体系的完整而面面俱到,而是注重以专题形式阐述学术前沿热点问题、重大基本理论问题。3.指引性。基于法学研究生应针对问题进行研究的认识,力争为法学研究生提供学科研究路径的指引、基本学术资料的给养,把读者引向一个更高层次的学术视野和学术空间。

比较法学专题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以研究生为读者对象,收集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师、毕业的博士,以及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持的“法律与发展的中国经验”(2008年)、“中外法律体系的比较”(2007年)和“法律和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2002年)三次国际研讨会的一些国内和国际学者所提交的论文和发言。全书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法律移植研究;区域法研究;法律和全球化研究等。

比较法学专题研究 目录

**章 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
1.1 从规范的比较到功能的比较
1.2 中心与边缘
第二章 法律移植研究
2.1 西法东渐与学术自觉:中国移植外国法研究综述
2.2 国际标准和中国的法律改革
2.3 全球化时代:用法律在生死攸关的竞争中获胜
2.4 有关法官国外培训的实证考察
2.5 在国内司法中运用外国法、比较法
第三章 外国法研究
3.1 社会的变化与法律制度的适应
3.2 欧盟国家两性平等参政法律制度研究
3.3 美国宪法中外国人的智慧
3.4 全球化条件下俄罗斯法律体系及其完善
第四章 评价的比较法
4.1 中日两国司法改革的比较研究
4.2 关于古典近代法体系中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4.3 中国与欧盟:议会监督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4.4 集团诉讼问题研究
4.5 欧洲思想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
4.6 世界三大宗教法之比较研究
4.7 古代中国的朝贡制度和古罗马的行省制度
第五章 区域法研究
5.1 全球化背景下的欧洲法律文化
5.2 欧盟法性质的法理学思考
5.3 欧盟人权机构:国家人权机构的新尝试
5.4 论东亚共通法治的建构
第六章 法律和全球化研究
6.1 全球化与法治国家的历史演进
6.2 两种法学全球化观——中国将何去何从
6.3 全球化背景下的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
6.4 国家人权机构导论
6.5 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人权问题与全球治理原则
附录:“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研讨会纪要

比较法学专题研究 节选

《比较法学专题研究》以研究生为读者对象,收集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师、毕业的博士,以及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持的“法律与发展的中国经验”(2008年)、“中外法律体系的比较”(2007年)和“法律和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2002年)三次国际研讨会的一些国内和国际学者所提交的论文和发言。鉴于多数论文都已公开发表,为保持原貌,在不违背作者原意的前提下,仅对个别词句作技术性调整。

比较法学专题研究 相关资料

插图:就法律原则而言,中国近现代宪法上的民主原则、平等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公民的各项权利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原则,民商法上的公民个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原则、私有财产所有权受到严格保护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刑事诉讼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等,也都是移植自外国的法律制度。就法律的概念与术语等而言,中国近现代法上的法律专业名词,如法律、法学、法医学、法律行为、仲裁、宪法、民法、刑法、公法、私法、主权、公民、权利、自然人、法人、成文法、所有权、物权、动产、不动产、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代理等,大部分是由日本人在翻译西文著作时直接创造出来,后又被我们的前人从日文中吸收过来的。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由于美国法律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强势影响以及中国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英美法系的许多专有概念和法律术语逐渐渗透和进入中国法律制度当中。诸如按揭、区分所有权、惩罚性损害赔偿、交易成本、风险、不确定性、最高额抵押、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信托、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利、知情权、隐私权、产品召回等法律语汇都直接或者间接通过日本、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进入中国的法律条文当中。这些概念和用语,至目前事实上已经完全本土化了,已经成为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自清末立法改革起,就仿照西方先进国家的做法,建立起西洋式的法律教育体制。1895年10月,中国第一所近代型大学天津中西学堂开学,其所设学科和修业期限,均系美国人丁家立以美国哈佛、耶鲁大学为蓝本设计的。1898年开办的京师大学堂,其章程明确规定:“仿日本例,定为大纲分列于下:政治科第一,文学科第二,格致科第三,农业科第四,工艺科第五,商务科第六,医术科第七。”科下设目:“政治科之目二:一日政治学,二日法律学。”以后北洋政府时期中国建立的法律学堂,至国民党统治时期创办的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律院系,从学业年限、教学手段、教学体制、课程设置、教材内容、职称系列、学位授予等,基本上都是从法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中移植而来。即使到了20世纪末,中国在创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制时,仍然移植了美国法学院的J.D.培养模式,规定法律硕士必须从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然后学习3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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