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专题研究(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学研究生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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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专题研究(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学研究生用书)

法理学专题研究(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学研究生用书)

作者:朱景文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0113777

定价:55.0

出版时间:2010-03-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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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二)通过确立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价值观、正义观缓和矛盾、化解矛盾我们说法是在认识客观现实的基础上协调利益关系的精巧、有效的手段,这就与法本身的性质有关。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国家意志,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体系。法的产生就是对一定事实和现状的价值确认,是矛盾获得一定协调、力量达到一定平衡的结果。矛盾得到一定的协调、力量达到一定的平衡,就能够形成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正义理念、原则和规范,并使之体现在作为国家意志且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之中,这不仅有利于使对立的各方在认识上达到一定的共识,而且能使争执纳入一定的秩序,保证行动上的协调。国家的产生使社会具有一种用以统一人们的认识和行动的物质力量,而与国家相伴而生的法的出现,不仅体现了这种力量,而且为这种力量的运用,提供了精神的、观念上的标准——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公平、正义观。民主制是国家的一种形态,现代国家都应是民主政体的国家,在民主的制度下,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有利于形成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价值观、正义观。公平、正义是社会的黏合剂,意味着“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这个抽象的公式,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有不同的内容,反映着不同的“理”。如果说“力”(国家权力)是法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把争执纳入秩序的必要因素,那么“理”(法律中体现的包括公平正义的道理)则是这种秩序的内容,是缓和矛盾、化解矛盾的根据和标准的基本因素。“理”与“力”二者的形成相当复杂,但它们归根结底都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法既是对事实和现状的认可,又不是事实和现状的简单写照,而是加上了人的一定价值追求的写照。这一点,法与文学很类似:它既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既承认现实,又要改造现实。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归根结底反映着经济基础的要求,但同时还受上层建筑其他因素(政治制度、伦理、文化等)的影响,它可以把理想和现实、存在和应该统一起来;法是通过制定和认可两种基本形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成文的或不成文的)的、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来自社会生活之“理” (道理)的体现,这样的“理”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理”。这样,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就有了“理”的根据,国家权力就是讲“理”的、讲正义的了;这样,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来自社会生活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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