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刑事法评论-第26卷
2010-刑事法评论-第26卷作者:陈兴良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1171196 定价:68.0 出版时间:2010-06-0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二、客观归责与因果理论的关系厘清
三、结语:客观归责的体系归位
论故意概念的相对性/周铭川
一、引言
二、故意并非心理学要素的实例
三、形式的故意概念与实质的故意概念
四、故意概念的相对性的具体论证
五、对实例一、二中行为人罪过的解读
论持有的实质——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的分析/张曙光
一、导言
二、持有的本体:人对物事实上的控制、支配
三、持有的本质:一种“事实关系”
四、持有的实质:不是状态,也不是作为和不作为
五、一个成功的解释示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危害行为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审判制度述论/谢冬慧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审判制度的价值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审判制度的局限
侦查辩护的诉讼救济与宪法救济/朱桐辉
一、意义与界定
二、现有救济体系的问题
三、法治国家的有效救济方式
四、需要增加的救济
五、从诉讼救济到宪法救济
量刑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之核心/汪贻飞
一、问题的提出
二、侦查阶段:“客观义务”抑或“法治原则”
三、审查起诉阶段:“客观义务”vs“功利主义”
四、定罪阶段:客观义务的乌托邦
五、量刑阶段:客观义务作用的核心阶段
六、判后阶段:检察官客观义务在量刑问题上的延伸
七、结论
社区矫正应向何处去——以重庆市试点情况为切入点/王利荣
一、讨论的缘起
二、转制难结及解困方案
三、准确把握“五种人”结构性变化规律
四、合理诠释“矫正”的制度内涵
五、以修改刑诉法为先导,地方立法跟进
司法说理的国际境界——兼论国际犯罪论体系/宋健强
一、旧题新议:“司法说理”的国际境界
二、国际刑事司法裁判文书经典样本剖析——“充分说理”的表面印象
三、国际刑事司法裁判文书经典样本剖析——“充分说理”的实质印象
四、“国际犯罪论体系”新说——“犯罪论体系”的国际化辩正
论社会团结、社会失范与犯罪控制/李 强
一、社会团结:类型与过程
二、犯罪作为社会失范
三、犯罪控制:范围、体系与模式
四、国家一元主导型犯罪控制模式的局限及其克服
《刑事法评论》征稿启事
2010-刑事法评论-第26卷 节选
《刑事法评论·第26卷(2010)》内容简介:竭力倡导与建构以一种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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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正当化行为予以出罪的第二种途径,确实是在犯罪构成内部完成的,就是采纳与前述第一种途径的形式解释论相对的实质解释论,认为正当化行为本身就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从而也就当然不构成犯罪。与前一种途径相比,这种方式维持了构成要件作为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的规格,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里认为正当化行为不符合我国的平面的犯罪构成,不是通过犯罪客体这一要件完成的,而是通过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即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比如就正当防卫而言,只要是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不法侵害)、针对正当防卫的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观方面(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行为之所以不是犯罪,则是因为不具备成立犯罪的主观要件(不具备“犯罪”的故意、过失),同时也不具备成立犯罪的客观条件(如果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也可以构成犯罪)。可见,在这种实质解释论的论者看来,正当防卫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这种行为不具备成立犯罪的主客观条件,而不是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而不构成犯罪。这里,在确定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实质上的依据时,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起了衡量标准的作用,而所谓的犯罪客体,不过是事后的一种解释不成立犯罪的理由(而非判断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而已。对于正当化事由的其他情形,其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理由以及犯罪客体的概念在其中所能扮演的角色,与正当防卫的场合相同。(3)犯罪客体在区分此罪与彼罪上的积极作用,也不足以使其确定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犯罪构成不但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且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界线,当然应该在犯罪构成内部完成,而不能指望任何超越犯罪构成的标准。只是,在犯罪构成内部,究竟何种要件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这仍然是一个需要考察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承担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的,应该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有时也包括主体要件)。一个行为侵犯了什么客体,是由客观构成要件以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决定的。同样,区分此罪与彼罪,关键在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特征。如果离开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特征,仅仅凭借犯罪客体认定犯罪性质,难以甚至不可能达到目的。比如,扔手榴弹杀人,到底是定故意杀人罪还是定爆炸罪,这主要看作为犯罪客观方面内容的行为对象,同时也要参照行为者的主观方面。而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过是在事后评价一种行为性质时的阐释理由。
法律 诉讼法/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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