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指导规范与适用

首页 > 图书 > 人文社科类图书/2020-06-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商事审判指导规范与适用

商事审判指导规范与适用

作者:刘兰芳

开 本:16开

书号ISBN:7503694011

定价:76.0

出版时间:2009-05-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商事审判指导规范与适用 相关资料

一、一般规定(一)诉讼主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1年10月9日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审判实践中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清算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企业下落不明的诉讼问题1.诉讼中,企业(被告)的法人执照虽未注销,但法院在原告提供的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应告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视为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可裁定驳回起诉。企业有共同责任人(共同被告)的,且该共同责任人并非下落不明、并能够应诉.的案件,应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意见》下发后出台了相关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17号):“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商事审判指导规范与适用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法律 商法 商法学

在线阅读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
上一篇: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     下一篇:宪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