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理学作者:谢晖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3109012 定价:38.0 出版时间:2010-07-01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法理学 本书特色
《法理学》:新世纪高等学校教材,法学核心课系列教材
法理学 目录
导论 转型社会的法理面向【纯粹法学家介绍】约翰·奥斯丁**章 法律概念**节 宏观存在视角的法律概念第二节 作为法律要素的法律概念【案例讨论】王海是不是“消费者”?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第四节 法律概念与司法【纯粹法学家介绍】哈特第二章 法律体系**节 法律体系的含义与属性第二节 演绎建构主义的法律体系——立法中心主义的法律体系【案例讨论】齐玉苓教育权纠纷案第三节 归纳进化主义的法律体系——司法中心主义的法律体系第四节 法律体系与司法【纯粹法学家介绍】拉兹第三章 法律原则**节 法律原则的内涵及特征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分类【案例讨论】第三者继承案第三节 法律原则的效力和适用条件第四节 法律原则与司法【纯粹法学家介绍】罗纳德·德沃金第四章 法律规则**节 法律规则的概念第二节 法律规则的分类【案例讨论】“名人”名誉侵权纠纷案第三节 法律规则的要素第四节 法律规则与司法【纯粹法学家介绍】杰里米·边沁第五章 判例规则**节 判例规则的基本含义第二节 判例规则的法律性质【案例讨论】“米兰达规则”与先例制度第三节 判例规则的内在特征第四节 判例规则与司法【纯粹法学家介绍】霍姆斯第六章 法律实体**节 法律实体的含义第二节 法律实体与实质理性【案例讨论】死刑犯有没有生育权第三节 法律实体的实践价值第四节 法律实体与司法【纯粹法学家介绍】科尔曼第七章 法律程序**节 法律程序的含义及特征第二节 法律程序与形式正义【案例讨论】律师状告铁道部第三节 法律程序的实践价值第四节 法律程序与司法【纯粹法学家介绍】富勒第八章 法律事实**节 法律事实的含义第二节 事实的规定性和法律的规范【案例讨论】事实婚姻关系内的婚内强奸案第三节 狭义的法律事实及其特征第四节 法律事实与司法【纯粹法学家介绍】尼尔·麦考密克第九章 法律调整**节 法律调整的内涵第二节 法律调整的机制【案例讨论】“王某嫖娼事件第三节 法律调整的方式第四节 法律调整与司法【纯粹法学家介绍】佩雷尔曼第十章 法律关系**节 社会关系与法律调整第二节 法律关系:概念、特征、分类【案例讨论】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要素和运行第四节 法律关系与司法【纯粹法学家介绍】霍菲尔德第十一章 法律效力**节 法律效力的内涵与外延第二节 法律的合法性效力——实质合理性追求【案例讨论】洛阳种子案第三节 法律的逻辑技术效力——形式合理性追求第四节 法律效力与司法【纯粹法学家介绍】汉斯·凯尔森第十二章 法律实效**节 法律实效的含义解释第二节 法律实效的现实样式和条件【案例讨论】出租车司机状告市政府的行政案件第三节 法律实效与法律评估第四节 法律实效与司法【纯粹法学家介绍】图尔敏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节 法律职业的概念——内涵与外延第二节 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特征【案例讨论】磨坊主人诉威廉一世案第三节 不同法律职业之差异比较第四节 法律职业与法治【纯粹法学家介绍】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第十四章 法律解释**节 法律的模糊不明第二节 法律解释:一般问题与字面辨析【案例讨论】许某案:扩张解释还是类推定罪?第三节 法律解释:意义限缩与意义扩张第四节 法律解释:历史渊源、比较分析与目的(体系)说明【纯粹法学家介绍】卡尔·拉伦茨第十五章 法律推理**节 法律推理的适用场域第二节 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案例讨论】彭宇案:通过推理确定小前提第三节 辩证推理与类比推理【纯粹法学家介绍】斯蒂芬·伯顿第十六章 法律论证**节 法律论证:观点多元与理性论辩……第十七章 效力识别第十八章 利益衡量第十九章 事实替代第二十章 类推适用第二十一章 法律发现第二十二章 法律续造后记法理学 节选
《法理学》尽量把我的学习和研究心得体现在教材中。除了个别章节外,不论是我国法理学教材中习见的旧章,还是法理学界目前正在艰苦探索的前沿,在保障知识性的前提下,笔者都尽量设法写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在知识平台上提升学生的学术认知能力和创造能力。这种期待能否奏效,只能经过相关教学实践的检验。同时,由于本教材专注于探讨和讲授法律内部的问题,因此,对以往我国法理学教材中重点着墨的不少问题未予涉及。这也是笔者试图以司法为中心建立我国法理学教材体系的初步尝试,成功与否,也有待教学实践之检验。
法理学 相关资料
中国社会经过了近三十余年的急剧变革,其社会结构出现了全面转型的明显迹象。与此相适应,以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为己任的法律的重构就成为必然。相应地,法律学术在种种价值和事实关注之外,以司法为中心,关注法律规范内部的学术、逻辑和技巧问题,也就成为法理学的必然面向——纯粹法理学的面向。本书作为一部教材,同时也作为我们作者在纯粹法理学方面的初步探索,既是笔者为转型社会法理学教学如何转向的一种学理思考,同时也是对在我国以司法为中心,以规范为基础建立法理学模式的一种尝试。本导言是对全书基本框架结构和学术思路的一般概括。一、普通法理学及其研究对象法理学产生于人类的规范生活和法律实践。所谓规范生活,是指人类的交往活动应当遵守和符合社会规范的内在要求。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对高级灵长类动物——人类而言,尤为适用。亚里士多德曾把人称为“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的动物”,即具有社会参与性的“政治动物”①,这恰恰说明了规范生活之于人类活动的必要。然而,这并不是说规范生活和法律实践就是一回事。因为和人类交往活动相关的规范,不仅仅有法律,还有道德、习俗、纪律等。但在这许多规范中,可以肯定地说,法律是和人类公共交往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会规范。特别是以商业和贸易为主导的经济模式成为人类交往的基本内容以来,法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更加彰显,人类的公共交往活动在形式上主要体现为法律实践。所以,庞德曾指出:“自十六世纪以来,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了②”。今天,如果没有法律的调整,人类交往活动就变得放任自流、杂乱无章,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类也就无以发挥其理性地规范人类活动的职能。
法律 高等法律教材教辅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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