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自然法规与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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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自然法规与民法解释

科学的自然法规与民法解释

作者:刘士国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309087710

定价:30.0

出版时间:2011-12-01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科学的自然法规与民法解释 内容简介

  《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的研究内容是我国民法解释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解释民法的具体方法。《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的创新集中于提出并论证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的自然法观。马克思主义科学的自然法观,一是马克恩、恩格斯一贯区分“法”与“法律”,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阐述法的历史发展规律,揭露资产阶级法的阶级本质;二是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经验,分析了苏联维辛斯基法与法律不分的法定义的不足以及对我国的影响,进一步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经验,提出法律呈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是解释法律的依据、在法律与案件的对接中发现法等基本观点。对此,习惯与善良风俗在我国的法源性、私法解释的广泛性及当代经济分析法学揭示的法的规律性、类型化理论等,均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自然法观的佐证。《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另一内容创新,就是借鉴议论理论论证了法解释的民主程序和中国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涉及法院的合议制、审判文书的说理论证、能动司法、案例指导及判例法试点、法学教育改革等。
  《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的突出特色是实证研究,以中国法制建设经验、大量案例论证科学自然法观及其在民法解释中的应用。

科学的自然法规与民法解释 目录


一、问题的提起
二、什么是科学的自然法观
三、本书的构成
四、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与研究方法
**章 马克思主义科学的自然法观
一、马克思认为法是无意思的自然规律
二、马克思区分“法”和“法律”的思想是科学的自然法观
三、法与法律不分的由来--评维辛斯基的法定义
四、对法与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认识
(一)法律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法是衡量法律合法性的标准
(三)在法律与事实对接调适中进一步发现法
(四)法的探索是一项艰巨的工作
第二章 依法解释民事法律与其解释规则

科学的自然法规与民法解释 作者简介

  刘士国,1954年11月生,山东禹城人。吉林大学法律系本科,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民法经济法研究生课程班,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日本北海道大学客座研究员(日本学术振兴会资助)、关西大学客座研究员(关西大学招聘)、北海道大学客座研究员(中国教育部资助)。先后在辽宁大学法律系、山东大学法学院任教,破格晋升讲师、副教授、教授,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获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法解释学、民法、医事法.出版专著《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研究》、《侵权责任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等多部。

科学的自然法规与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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