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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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民事诉讼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作者:江必新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09353882

定价:139.0

出版时间:2014-08-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民事诉讼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本书特色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典型案例】的体例。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突出强调不仅要关注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本身,而且要关注指导性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阐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致力于为读者迅速查找指导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规则提供*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民事诉讼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内容简介

  本书所选案例以《*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部分*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作为本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推动对法律的理解、阐释与适用,从而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民事诉讼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目录

  总目录

  **章 民事纠纷的可诉性

  规则1:投资者以交易所审核创设权证违规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可诉性

  第二章 形成之诉

  规则2:解除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 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请的,人民法院不能径行裁判

  第三章 诉讼标的

  规则3:当事人基于同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同一法律关系而向同一债务人提起诉讼,不涉及合并审理

  第四章 诉的合并

  规则4:多个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债务人均相同,债权债务性质亦相同,且均属于同一法院管辖范围,仅债务担保人不同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五章 诉讼请求

  规则5: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不得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否则构成对对方当事人抗辩权利的剥夺

  规则6:原告提出两项诉求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有权请求法院对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认定

  第六章 案由

  规则7: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只有与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事实上直接关联的法律关系才是案由

  第七章 级别管辖

  规则8: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内,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第八章 协议管辖

  规则9:双方当事人协议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规则10: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规定进行判断,与争议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

  第九章 移送管辖

  规则11:法院受理案件有多个被告,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即使辖区内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对该被告起诉的,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第十章 管辖权异议

  规则12:当事人不能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规则13:案件受理后被告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法行使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

  第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规则14: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以“不方便管辖”为由抗辩原告的起诉,但受案法院有权酌情裁量

  第十二章 适格当事人

  规则15:民政部门不具有作为身份不明死亡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权利的主体资格,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

  规则16: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办单位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十三章 公益诉讼

  规则17:少数民族乡政府为维护本区域内的公众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本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公司代表诉讼

  规则18:股东代表诉讼达成的调解协议,须经股东所在的公司和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后,人民法院才能确认其效力

  第十五章 诉讼调解与和解

  规则19:诉讼和解协议是案件当事人为终止争议或者防止争议再次发生,通过相互让步形成的合意,和解协议的内容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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