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业实务版)(关联对照、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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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业实务版)(关联对照、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业实务版)(关联对照、新旧对照)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开 本:大32开

书号ISBN:9787509361542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15-04-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业实务版)(关联对照、新旧对照) 本书特色

  本书拟将*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条文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放到相关主法条之后,方便专业人士使用查找,并后附上新旧司法解释条文的对照。对于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之不一致之处,也加以清楚的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业实务版)(关联对照、新旧对照) 内容简介

  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手边书,**时间了解新法新规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业实务版)(关联对照、新旧对照)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编总则**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条【立法依据】第二条【立法目的】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空间效力】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第十二条【辩论原则】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第二章管辖[1]**节级 别 管 辖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含义】《民诉解释》第1条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第二十条【*高法院管辖】第二节地 域 管 辖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民诉解释》第3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民诉解释》第4条【对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诉讼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5条【当事人户籍迁出尚未落户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7条【当事人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8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3条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被注销户籍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6条【赡养费等案件被告不在同一地的管辖】《民诉解释》第9-10条【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12-17条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民诉解释》第18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民诉解释》第19条【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民诉解释》第20条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财产、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1条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不同类型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2条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的范围】《民诉解释》第24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民诉解释》第25条【产品、服务质量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6条【诉前保全措施侵权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7条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的范围及管辖】《民诉解释》第28条【专属管辖的补充规定】《民诉解释》第2条、第11条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书面协议管辖】《民诉解释》第29条【管辖协议中法院的确定】《民诉解释》第30条【格式条款中管辖协议的无效】《民诉解释》第31条【管辖协议签订后住所变更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2条【合同转让时的管辖协议】《民诉解释》第33条【婚姻、收养关系引起财产争议的约定管辖】《民诉解释》第34条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细化规定】《民诉解释》第35-39条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法院】《民诉解释》第40条【指定管辖裁定】《民诉解释》第41条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民诉解释》第42条第三章审 判 组 织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审判人员回避的具体规定】《民诉解释》第43-49条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的程序】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第五章诉讼参加人[1]**节当事人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范围】【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0-51条【其他组织】《民诉解释》第52条【法人的分支机构】《民诉解释》第53条【当事人死亡后诉讼的进行】《民诉解释》第55条【执行公务时当事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6条【劳务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7条【劳务派遣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8条【调解协议纠纷的当事人】《民诉解释》第61条【以行为人为当事人的情形】《民诉解释》第62条【企业解散注销的当事人】《民诉解释》第64条【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当事人】《民诉解释》第68条【侵害死者权利的当事人】《民诉解释》第69条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第五十条【自行和解】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反诉的当事人范围】《民诉解释》第233条【准许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52条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的确定及追加】《民诉解释》第54、59-60、63、65-67、70-74、336条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何谓人数众多】《民诉解释》第75条【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76条【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数量限制】《民诉解释》第78条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77条【权利人的登记】《民诉解释》第79-80条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民诉解释》第284条【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民诉解释》第285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民诉解释》第286-288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和解、调解】《民诉解释》第289条【公益诉讼案件的撤诉】《民诉解释》第290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另行起诉】《民诉解释》第291条第五十六条【第三人】【第三人参加诉讼】《民诉解释》第81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民诉解释》第82条【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除斥期间】《民诉解释》第127条【第三人的撤销之诉】《民诉解释》第292-294条【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95-296条【法院不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97条【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98-303条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83条第五十八条【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85-87条第五十九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诉讼代理人需要递交的材料】《民诉解释》第88条【授权委托书】《民诉解释》第89条第六十条【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与查证】【当事人举证】《民诉解释》第90条【举证责任的承担】《民诉解释》第91条【当事人的自认】《民诉解释》第92条【无须举证证明的事项】《民诉解释》第93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民诉解释》第94-95条【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民诉解释》第96-97条【证据的审核及判定】《民诉解释》第105条【违法获得的证据】《民诉解释》第106条【调解和解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作为不利证据】《民诉解释》第107条【证据证明标准】《民诉解释》第108-109条【当事人签署的保证书】《民诉解释》第110条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举证期限及延长】《民诉解释》第99-100条【逾期证据的采纳】《民诉解释》第101-102条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签收证据】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第六十八条【证据的公开与质证】【证据的质证】《民诉解释》第103-104条第六十九条【公证证据】第七十条【书证和物证】【书证证据】《民诉解释》第111-115条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民诉解释》第116条第七十二条【证人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民诉解释》第117、119-120条第七十三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民诉解释》第118条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处理】《民诉解释》第121条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职责】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第七十九条【对鉴定意见的查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民诉解释》第122-123条第八十条【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及鉴定】《民诉解释》第124条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间及担保】《民诉解释》第98条第七章期间、送达[1]**节期间第八十二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期间的起算】《民诉解释》第125条第八十三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第二节送达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和视为送达】《民诉解释》第131条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适用留置送达的情形】《民诉解释》第130、132条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电子送达媒介及到达日期】《民诉解释》第135-136条第八十八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程序及日期】《民诉解释》第134条第八十九条【军人的转交送达】第九十条【被监禁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转交送达】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形式及说明事项】《民诉解释》第138-140条第八章调解第九十三条【法院调解原则】【径行调解】《民诉解释》第142条【不适用调解的案件】《民诉解释》第143条【恶意调解追责】《民诉解释》第144条【自愿调解原则】《民诉解释》第145条【调解不公开及保密原则】《民诉解释》第146条第九十四条【法院调解的程序】【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民诉解释》第147条第九十五条【对法院调解的协助】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的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内容能否制作判决书】《民诉解释》第148条第九十七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调解书签收及生效】《民诉解释》第133、149条第九十八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协议的效力】《民诉解释》第151条第九十九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调解书对第三人的效力】《民诉解释》第150条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百条【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担保】《民诉解释》第152条【上诉期间保全措施】《民诉解释》第161条**百零一条【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措施侵权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7条【诉前保全担保】《民诉解释》第152条【诉前保全措施在法院间的移转】《民诉解释》第160条**百零二条【保全的范围】**百零三条【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民诉解释》第153-159、162、168条**百零四条【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及解除】《民诉解释》第163-165条【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民诉解释》第166条**百零五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百零六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先予执行的范围】《民诉解释》第169条【需采取先予执行的紧急情况】《民诉解释》第170条**百零七条【先予执行的条件】**百零八条【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民诉解释》第171-173条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百零九条【拘传的适用】【拘传适用对象及程序】《民诉解释》第174-175条【执行程序中的拘传】《民诉解释》第484条**百一十条【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具体行为】《民诉解释》第176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民诉解释》第177条【拘留】《民诉解释》第178-180条**百一十一条【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民诉解释》第187条【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民诉解释》第188条【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民诉解释》第189条**百一十二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恶意调解追责】《民诉解释》第144条【他人合法权益定义及虚假诉讼追责】《民诉解释》第190条**百一十三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措施】【单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追责】《民诉解释》第191条**百一十四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协助执行单位不履行义务的处理】《民诉解释》第192条**百一十五条【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罚款、拘留的适用】《民诉解释》第183-185、193条**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紧急拘留措施】《民诉解释》第181条【提前解除拘留】《民诉解释》第182条**百一十七条【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撤销、变更强制措施】《民诉解释》第186条第十一章诉 讼 费 用**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计算与负担】《民诉解释》第194-207条第二编审 判 程 序〖1〗第十二章**审普通程序**节起诉和受理**百一十九条【起诉的实质要件】【登记立案程序】《民诉解释》第208条【明确的被告】《民诉解释》第209条**百二十条【起诉的形式要件】**百二十一条【起诉状的内容】【诉状中有不当言辞的修改】《民诉解释》第210条【诉状中列写第三人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22条**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百二十三条【起诉权和受理程序】【立案期限】《民诉解释》第126条**百二十四条【对特殊情形的处理】【没有管辖权案件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1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2条【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3条【撤诉后再次起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4条【当事人约定仲裁又向法院起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5条【有仲裁协议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16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7条【增加或减少赡养费等案件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8条【超过诉讼时效案件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19条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百二十六条【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百二十七条【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管辖权异议审查及应诉管辖】《民诉解释》第223条**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百二十九条【审核取证】**百三十条【调查取证的程序】**百三十一条【委托调查】**百三十二条【当事人的追加】**百三十三条【案件受理后的处理】【审理前的准备】《民诉解释》第224条【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民诉解释》第225条【归纳争议焦点】《民诉解释》第226条第三节开 庭 审 理**百三十四条【公开审理及例外】【商业秘密含义】《民诉解释》第220条**百三十五条【巡回审理】**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与公告】【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诉讼参与人】《民诉解释》第227条**百三十七条【宣布开庭】**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法庭审理内容】《民诉解释》第228条【对不同意见的证据审查】《民诉解释》第229条**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当事人的增加与变更】《民诉解释》第249-250条**百四十条【合并审理】【同一事实的合并审理】《民诉解释》第221条【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民诉解释》第232-233条【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51条**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合并】《民诉解释》第230条【新证据的提出】《民诉解释》第231条**百四十二条【法庭调解】**百四十三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对法定代理人的要求】《民诉解释》第234-235条【对第三人的出庭要求】《民诉解释》第236、240条**百四十四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缺席判决】《民诉解释》第241条**百四十五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原告撤诉对第三人的影响】《民诉解释》第237条【不准许撤诉】《民诉解释》第238条【原告撤诉对反诉的影响】《民诉解释》第239条**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百四十八条【宣告判决】**百四十九条【一审审限】【审限的计算】《民诉解释》第243条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百五十条【诉讼中止】【恢复诉讼】《民诉解释》第246条**百五十一条【诉讼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百五十二条【判决书的内容】**百五十三条【先行判决】**百五十四条【裁定】【笔误】《民诉解释》第245条【重复起诉】《民诉解释》第247条**百五十五条【一审裁判的生效】【有新事实的再次起诉】《民诉解释》第248条**百五十六条【判决、裁定的公开】【当庭宣判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民诉解释》第253条【申请查阅判决书、裁定书】《民诉解释》第254条【法院对申请查阅判决书、申请书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55条第十三章简 易 程 序**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民诉解释》第256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57条【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民诉解释》第264条**百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开庭方式的选择】《民诉解释》第259条【适用简易程序需递交的材料】《民诉解释》第263条【口头起诉】《民诉解释》第265条【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期限】《民诉解释》第266条【简易程序案件的简化审理】《民诉解释》第267-270条**百五十九条【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简便方式传唤、送达与审理】《民诉解释》第261条**百六十条【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审限】【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民诉解释》第258条**百六十二条【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适用条件】【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民诉解释》第271-283、426条**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限制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民诉解释》第260条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百六十四条【上诉权】【上诉期间】《民诉解释》第244、320条【法定代理人上诉】《民诉解释》第321条【上诉案件权利义务的承继】《民诉解释》第322条**百六十五条【上诉状的内容】**百六十六条【上诉的提起】【上诉人】《民诉解释》第317条【对方当事人】《民诉解释》第318条【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上诉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19条**百六十七条【上诉的受理】**百六十八条【二审的审理范围】【二审围绕上诉请求审理】《民诉解释》第323条【一审中诉讼行为的效力】《民诉解释》第342条**百六十九条【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上诉案件的审前准备】《民诉解释》第324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民诉解释》第333条**百七十条【二审裁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25条【二审案件的裁定】《民诉解释》第330-331、334-335条**百七十一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二审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32条**百七十二条【上诉案件的调解】【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调解】《民诉解释》第326-328条【对上诉离婚案件的调解】《民诉解释》第329条**百七十三条【上诉的撤回】【不准撤回上诉】《民诉解释》第337条【原审原告撤诉】《民诉解释》第338条【二审达成和解撤诉】《民诉解释》第339条**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的程序】**百七十五条【二审裁判的效力】【二审宣判】《民诉解释》第340、425条**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对裁定上诉案件的审限及延长】《民诉解释》第341条第十五章特 别 程 序[1]**节一 般 规 定**百七十七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百七十八条【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百七十九条【特别程序的转换】**百八十条【特别程序的审限】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百八十一条【起诉与管辖】**百八十二条【审理、审限及判决】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百八十三条【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百八十四条【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财产管理人】《民诉解释》第343条【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民诉解释》第344条【共同申请人】《民诉解释》第346条**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宣告失踪后宣告死亡】《民诉解释》第345条【公告的具体内容】《民诉解释》第347条【撤回申请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48条**百八十六条【判决的撤销】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百八十七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对原诉讼案件的影响】《民诉解释》第349条**百八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百八十九条【审理及判决】【被指定监护人的异议】《民诉解释》第351条【指定代理人】《民诉解释》第352条**百九十条【判决的撤销】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百九十一条【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百九十二条【公告及判决】【案外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处理】《民诉解释》第350条**百九十三条【判决的撤销】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百九十四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提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规定】《民诉解释》第353-356条**百九十五条【审查及裁定】【法院裁定不受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57条【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及裁定】《民诉解释》第358-359条【法院裁定驳回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60条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提起】【担保物权人】《民诉解释》第361条【不同类型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解释》第362-364条【担保物权实现的顺序】《民诉解释》第365-366条【实现担保物权需提交的材料】《民诉解释》第367条**百九十七条【审查及裁定】【担保物权案件审理程序】《民诉解释》第368-374条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百九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何谓人数众多】《民诉解释》第75条【申请再审及受理】《民诉解释》第375条【当事人范围及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民诉解释》第376条第二百条【再审事由】【不服裁定的再审】《民诉解释》第381条【有新证据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387条【逾期提供证据理由成立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88条【不属于未经质证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89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民诉解释》第390条【认定当事人辩论权利被剥夺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91条【诉讼请求】《民诉解释》第392条【法律文书】《民诉解释》第393条【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认定】《民诉解释》第394条第二百零一条【调解书的再审】【调解书申请再审期限】《民诉解释》第384条第二百零二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的特殊程序案件】《民诉解释》第380条【离婚案件的再审申请】《民诉解释》第382条【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形】《民诉解释》第383条第二百零三条【再审申请以及审查】【申请再审应递交的材料】《民诉解释》第377条【再审申请书应记载事项】《民诉解释》第378条【对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民诉解释》第386、395、398-401条【法院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的情形】《民诉解释》第402条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法院】【申请再审的受理法院】《民诉解释》第379条【发送受理通知书等材料】《民诉解释》第385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斥期间】《民诉解释》第127条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例外】【再审案件中止执行】《民诉解释》第396条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民诉解释》第128-129、397、403-412条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抗诉的受理】《民诉解释》第413-414条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条件】【对再审判决、裁定的抗诉】《民诉解释》第415条【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受理】《民诉解释》第416条第二百一十条【抗诉案件的调查】第二百一十一条【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检察院抗诉的裁定再审】《民诉解释》第417-420、422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抗诉书】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抗诉案件诉讼参与人】《民诉解释》第421条第十七章督 促 程 序第二百一十四条【支付令的申请】【法院应当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情形】《民诉解释》第429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支付令申请的受理】【申请支付令管辖法院及受理】《民诉解释》第427-428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审理】【支付令申请审查及受理】《民诉解释》第430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支付令的异议及失效的处理】【支付令留置送达】《民诉解释》第431条【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民诉解释》第432条【支付令的效力】《民诉解释》第433-436条【债务人异议及支付令的失效】《民诉解释》第437-443条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票据持有人】《民诉解释》第444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及受理】《民诉解释》第445-446条【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公告内容】《民诉解释》第447条【公告刊登要求】《民诉解释》第448条【公告期间】《民诉解释》第449条第二百二十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止付通知及相应制裁】《民诉解释》第456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民诉解释》第450-451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民诉解释》第455条【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的诉讼管辖】《民诉解释》第457条【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民诉解释》第458条第二百二十二条【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及效力】《民诉解释》第452-454条第二百二十三条【除权判决的撤销】【除斥期间】《民诉解释》第127条【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民诉解释》第459条【正当理由】《民诉解释》第460条【撤销除权判决】《民诉解释》第461条第三编执 行 程 序[1]第十九章一 般 规 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依据及管辖】【裁定、判决的执行法院】《民诉解释》第462条【可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条件】《民诉解释》第463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第二百二十六条【变更执行法院】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民诉解释》第304条【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及被告】《民诉解释》第305-309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程序及审理】《民诉解释》第310-316、424条【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民诉解释》第464-465、479条【法院执行到期债权】《民诉解释》第501条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员与执行机构】第二百二十九条【委托执行】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民诉解释》第466条【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民诉解释》第467条【申请执行期间】《民诉解释》第468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民诉解释》第469条【执行担保】《民诉解释》第470条【暂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民诉解释》第471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被执行人变更后的处理】《民诉解释》第472-475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先予执行适用执行回转】《民诉解释》第173条【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回转的规定】《民诉解释》第476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法院调解书的执行】第二百三十五条【对执行的法律监督】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百三十六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民诉解释》第477-478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错误的情形】《民诉解释》第480条【申请不予执行的时间】《民诉解释》第481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的内容及发出时间】《民诉解释》第482条【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处理】《民诉解释》第483条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第二十一章执 行 措 施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查询被执行人身份财产信息的协助】《民诉解释》第485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的执行】【对被执行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民诉解释》第486-487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财产的保管】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拍卖、变卖的具体规定】《民诉解释》第488-493条【被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折价赔偿】《民诉解释》第494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搜查】【对被执行物搜查的具体规定】《民诉解释》第496-500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指定交付】【对财物、票证的强制执行、折价赔偿与执行异议】《民诉解释》第495条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第二百五十一条【财产权证照转移】【财产权证照的具体类型】《民诉解释》第502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行为的执行】【代履行】《民诉解释》第503-505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的责任】【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民诉解释》第506条【迟延履行金】《民诉解释》第507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民诉解释》第518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继续执行】【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与优先受偿权】《民诉解释》第508-512条【继续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民诉解释》第517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五十六条【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破产案件的处理】《民诉解释》第513-516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终结执行】【终结执行与再次申请执行】《民诉解释》第519-520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执行终结后的申请排除妨害】《民诉解释》第521条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1]第二十三章一 般 原 则第二百五十九条【适用本法原则】【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民诉解释》第522条【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民诉解释》第523条【涉港、澳、台案件参照适用涉外程序】《民诉解释》第551条【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民诉解释》第538条第二百六十条【信守国际条约原则】第二百六十一条【司法豁免原则】第二百六十二条【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涉外案件书面材料的语言要求】《民诉解释》第527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民诉解释》第528条【当事人不在中国国内的代理诉讼】《民诉解释》第529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公证、认证程序】《民诉解释》第524条【对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认可】《民诉解释》第525-526条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百六十五条【特殊地域管辖】【书面协议管辖】《民诉解释》第531条【外国法院管辖的情形】《民诉解释》第532条【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民诉解释》第533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专属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百六十七条【送达方式】【调解书与判决书】《民诉解释》第530条【送达的具体规定】《民诉解释》第534-537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答辩期间】第二百六十九条【上诉期间】第二百七十条【审理期间】【涉外案件再审审查期间】《民诉解释》第539条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百七十一条【或裁或审原则】第二百七十二条【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第二百七十三条【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二百七十四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第二百七十五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七章司 法 协 助第二百七十六条【司法协助的原则】【不予提供司法协助的情况】《民诉解释》第549条第二百七十七条【司法协助的途径】第二百七十八条【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第二百七十九条【司法协助程序】第二百八十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本国判决、裁定】【对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及抗辩】《民诉解释》第540-541条【涉外保全申请】《民诉解释》第542条【对中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证明】《民诉解释》第550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程序】《民诉解释》第543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驳回申请及救济】《民诉解释》第544条【先申请承认后执行】《民诉解释》第546条【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间】《民诉解释》第547条【合议庭审查】《民诉解释》第548条第二百八十三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临时仲裁庭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民诉解释》第545条第二百八十四条【施行时间】【民诉解释的效力】《民诉解释》第55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旧条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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