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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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作者:王佐发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62057536

定价:49.0

出版时间:2014-12-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本书特色

     王佐发所著的《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在借鉴以美国破产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主的国际破产法实践的基础上,根据重整制度的基本原理,以建构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有效率的保护制度” 为目标,沿着以下路径完成“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的理论架构,并提出修改《破产法》的近期与远期模式构想: **章讨论公司重整的基本原理。首先,本章从科斯的企业理论推导出公司的**个本质:因为公司是不同的生产要素以市场交易之外的另一种方式的组合,所以,公司的本质是一个资产池;为,了协调不同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以便实现公司价值的*大化,必须从法律上界定不同生产要素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从这个角度,公司的另一个本质是合同束。在正常经营状态下,公司治理中的内外关系就是以公司的两个本质为起点展开的。其次,本章从正常状态下的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引申出重整中的公司治理,指出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实现重整中的公司的资产价值的*大化。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重整剩余的概念,并从重整博弈的角度分析重整参与人在分配重整剩余的博弈中的激励。为了在不损失效率的基础上公平地分配重整剩余,必须设计合理的重整博弈规则。*后,本章总结认为,重整程序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重整制度的效率目标和公平目标能否圆满实现有赖于合理的博弈规则,这个博弈规则集中体现在重整程序设计上。      第二章讨论债权人与中小股东保护制度的分析路径。本章从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向公司投入资本或者生产要素的那一刻展开动态的分析,从实现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投资的预期价值的*大化的角度切入,提出债权人与中小股东保护的“动态保护”概念。本章首先提出债权人与中小股东保护的时间向度,即从公司发生困境,到*后走进破产重整程序的过程中,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提供动态的事前与事后的保护机制。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章提出债权人与中小股东保护的基本分析维度。这些分析维度包括风险分析路径、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建立有效率的激励机制、成本收益分析和管制与自治的平衡。      第三章考察了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保护的传统理论,即传统法律制度为债权人和中小股东提供的保护机制。这些保护机制包括破产中对担保债权人的保护制度、破产撤销权制度、衡平居次制度以及破产法上的尚未实质履行完毕的契约制度。本章在肯定这些保护制度的价值的基础上,指出其中的不足。      第四章分析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公司治理问题。本章根据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首先,考察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控制人及其授信义务。其次,在此基础上,考察债权人与中小股东保护的基本机制,即谈判机制、监督制衡机制、强裁机制和诉讼机制。根据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案例,本章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上的不足。*后,本章详细考察了主要市场经济体的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管理人制度,为分析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管理人制度打下基础。      第五章考察接近破产状态时的公司治理。首先,本章分析了接近破产状态时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与债权人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其次,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考察在接近破产的时间段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这些保护机制包括接近破产状态时公司控制权人授信义务的改变、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参与拯救公司的权利。*后,本章结合我国上市公司中出现的典型案例,指出造成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保护不足的制度原因之一是缺乏对接近破产状态下的公司治理的规制,并提出改革建议。      第六章讨论强裁制度下的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保护。本章首先澄清了一个基本理论,指出强裁不是压制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等异议者的工具,相反,它是一种保护制度,旨在保护对重整计划持异议的重整参与人。然后,本章论述了强裁中的公平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适用强裁制度提出立法改革与司法操作建议。      第七章讨论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未来侵权债权人。     本章从参与重整博弈的困难以及成本收益的角度论述未来侵权债权人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弱势地位,然后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做法,结合三鹿破产中的三聚氰胺受害者的境遇,为我国破产法改革以及未来类似案件的司法操作提出建议。      第八章讨论预重整制度及其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保护的价值。本章从dip 制度以及公司重整的基本原理推导出预重整制度的效率价值,并论证预重整制度对建立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有效率的保护制度” 的重要性。*后,本章提出我国破产法为契合预重整制度应该做出的改革建议。      第九章讨论合并重整制度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本章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把合并重整进一步划分为消极意义上的合并重整和积极意义上的合并重整。并从保护集团公司营运价值以及改善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保护的角度提出积极意义上的合并重整的制度设计构想。      第十章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并以dip制度为核心,提出我国未来破产法改革的具体的立法建议。     

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内容简介

    王佐发所著的《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首先确立公司重整的博弈理论,并提出债权人与中小股东“有效率的保护”理论。在此基础上,本书提出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保护的价值应该是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初始投资的预期价值。这样,保护制度在时间维度上应该包括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保护制度在时间上应该延伸到重整申请之前债务人接近资不抵债的时间段;保护的分析维度应该包括风险分析路径、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建立有效率的激励机制、成本收益分析和管制与自治的平衡。 根据以上基本理论与分析方法,本书以国际上通行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dip)为核心,把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放在以下具体制度中加以分析:①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传统保护制度;②接近破产或者资不抵债时的公司治理;③强裁制度下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④预重整制度下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⑤合并重整下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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