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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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357927

定价:25.0

出版时间:2014-11-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35.被告可以延期提供证据的情况有哪些 
   36.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的情况有哪些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 
   37.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0条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38.如何界定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39.对哪些规定可以提出审查请求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原则) 
   40.法定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41.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第五十五条(回避) 
   42.回避的情形与人员范围是什么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43.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六十条(调解) 
  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 
   44.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第六十二条(撤诉) 
   45.原告申请撤诉需要同时满足哪些要件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 
 第二节**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第六十八条(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46.撤销判决分为几种具体形式 
  第七十一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第八十条(公开宣判) 
  第八十一条(**审审限)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47.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有哪些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48.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几种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 
  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八十七条(二审审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 
  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九十九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百条(中国律师代理) 
   49.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哪些活动 
 第十章附则 
  **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百零二条(诉讼费用) 
  **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作者简介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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