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历程——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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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程——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演进

法的历程——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演进

作者:张培田

开 本:21cm

书号ISBN:9787010063645

定价:18.0

出版时间:2007-06-01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第三节 审判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形成
一、法院司法统计制度的确立
二、法院监察制度的成形
第四节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
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提起
二、民事审判方式改进的探索和选择
第五节 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探索

法的历程——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演进 节选

中央人民法院的初建

    根据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

条规定,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被列为新中国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

重要工程。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沈钧儒为*

高人民法院院长,吴溉之、张志让为副院长,筹建*高人民法院。

因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的各项建设尚在开端,人民解放战争尚

未*后的结束,关于人民法院的组织和各种司法制度,尚难作过细

的硬性规定”,①所以不可能一下子就完成人民审判制度的建构,

故采取了应急立法的措施,于1949年12月20日颁行了《中央人

民政府*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从而规定了中央审判制度

的雏形。其主要内容有:

    1.*高审判机构为*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高审判机关,

负责领导及监督全国各级审判机关之审判工作。

    2.实行院长负责制和委员会制。即:

    (1)*高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全院事宜,副院长协助院长执行

职务;秘书长协助院长和副院长处理院务,并督促决议事项之

执行;

    (2)*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委员及秘书长(由委员兼任)

组成*高人民法院会议,议决有关审判之政策方针,重大案件及其

他重大事项;

    (3)*高人民法院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院长召集,必要

时,院长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3.内部机构组织。包括:

  (1)*高人民法院院长1人;

  (2)副院长2至3人;

  (3)委员13至21人(秘书长兼委员、副院长及委员人数可由

*高人民法院呈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增减之);

    (4)审判庭。计设民事、刑事及行政审判庭(必要时得设其他

专门审判庭)。庭设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内分设若干组,由

3名审判员和1名主任书记员及若干书记员组成(*高人民法院

院长、副院长和委员得兼庭长、副庭长或审判员);

    (5)督导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1至2人,督导员若干;

    (6)辩护室。设主任1人,公设辩护人若干;

    (7)编纂处。设处长1人,副处长1至2人,研究员及编纂员

若干,分任研究、编纂、统计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8)办公厅。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主任秘书1人,秘

书若干;下设各科,分掌总务、文书、人事、出纳、档案、收发和会计

等事务。

    4.院务会议制。*高人民法院院务会议,每月召开1次,由

院长召集,副院长、秘书长、庭长、处长、办公厅及辩护室主任参加,

并得指定专人列席。

    5.*高人民法院分院或分庭制。可于必要时呈请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批准设立或撤销。①

    以上规定,使人民审判组织的建立有章可循,并为全国各地方

人民法院所效法,对促进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

了司法保障。但该项立法较简单,只侧重组织设置,而未将人民审


判活动加以原则性规范。有关这一缺陷,到1951年时始得到调整

补充和纠正。

    二、地方人民审判制度的充实和调整

    全国解放后,地方人民审判制度的建立得到中央及地方党政

部门的支持。为保障革命秩序,彻底镇压反革命,实行土地改革,

推动“三反”“五反”运动,各地按照中央人民委员会指示,在建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时,设立了相应的人民法庭。

    (一)镇反与土改法庭审判制度的创设

    土改与镇反人民法庭,根据政务院第41次政务会议通过,经

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于1950年7月20日颁行了组织

通则,其内容是:

    1.人民法庭的任务。即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

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及

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判决土地改革中划分阶级成分的争执

案件,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地完成土地改革。

    2.人民法庭的设置。以县(市)为单位,必要时得以区为单位

或联合两个区以上设立分庭。其设立和撤销由省及省以上人民政

府以命令为准,带有临时性质。

    3.人民法庭的性质。直接受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时又是

县(市)人民法院组成部分之一,其性质是县(市)人民法院之民事

庭、刑事庭以外的特别法庭,普通民刑案件仍由民刑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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