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本通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368732 定价:39.0 出版时间:2017-01-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本通 本书特色
本书以法条为主干,能迅速查找相关规定。突出重点,收录权威案例,准确解决适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本通 内容简介
编 辑 说 明“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11年、2014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三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本通 目录
目录**章总则**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工会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支持发展】第十六条【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第 三 十 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第 五 十 条【知情权和建议权】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 六 十 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第 七 十 条【举报制度】第七十一条【举报权】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第七十七条【政府职责】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第 九 十 条【资金投入违法】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第 一 百 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百一十条【行政处罚】**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实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7月7日)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年7月18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6月16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5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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