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8-最新版-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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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8-最新版-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8-最新版-实用版

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397220

定价:15.0

出版时间:2018-09-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国有企业]
  本条所称的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公司制形式的企业。
  [上市公司]
  本条所称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所称的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条文参见
  公司法》第64、120条
  第四条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理解与适用
  [合伙协议]
  (1)定义。合伙协议又称合伙合同,是指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书面合同。
  (2)成立要件。一是依法订立。这里所称的“法”应作宽泛理解,包括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方面的规定。二是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即必须是全体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缺少一个合伙人的意思表示合同不能成立。三是必须为书面形式。按照本章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书,如果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则无法完成。
  第五条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所得税的缴纳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理解与适用
  [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
  (1)原则。一次纳税原则,即合伙企业不纳税,由合伙人分别纳税。
  (2)征税对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即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3)纳税人。各合伙人,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4)合伙人缴纳所得税须依法进行。依照本条规定,不管合伙企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均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由各合伙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
  条文参见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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