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件审判指导-最新-(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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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件审判指导-最新-(增订版)

保险案件审判指导-最新-(增订版)

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9706340

定价:88.0

出版时间:2018-01-01

出版社:法律


011.保险人在合理期限内既未作出承保,又未作出拒保,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012.保险合同约定有“犹豫期”的不影响合同成立时间,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承保时成立
013.体检不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14.保险合同记载内容不一致时的认定规则
015.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生效
016.保险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017.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
018.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在所附期限届至时生效
019.当事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且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签发保险单为**形式
【公报案例】云南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020.保险费支付与否不影响合同成立与生效,约定以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021.保险合同的附条件应当加以适度限制,所附条件为免责条件时,不能对抗合同其他有效条款
022.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或签章,他人代签的,除投保人追认外,合同不生效
023.关于代签保险单证的处理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复效
024.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025.保险合同复效与告知、说明义务
026.保险合同复效时被保险人的保护
第三章可保利益
**节可保利益的基本理论
027.关于保险利益原则
028.财产保险利益的内容
029.人身保险利益的内容
第二节可保利益的法律适用
030.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可依据合同主张赔偿
031.保险标的物范围的具体认定
【案例指导】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宏辉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032.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不匹配的处理
033.关于保险竞合的处理
034.人身保险因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
035.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判定及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认定
【案例指导】 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应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四章如实告知义务及合同解除权
**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03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否及于被保险人
037.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038.对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之内容的判断标准
039.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否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040.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的告知
041.询问告知主义
042.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公报案例】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043.体检程序能否减轻或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044.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
第二节保险合同解除权
045.保险人享有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的情形
046.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之限制
047.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保费的不得解除合同
【公报案例】一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二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048.保险人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期间的适用
049.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与主张拒赔的关系
050.《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与《合同法》可撤销制度的关系
051.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五章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节说明义务的基本理论
052.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及特点
053.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
054.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055.关于说明与明确说明的区别
056.关于明确说明的证明
057.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履行
058.关于以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
059.违反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公报案例】一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二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说明义务的法律适用
060.特别约定条款如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合意,可不进行特别说明
061.对保险监管机关审核过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仍负说明义务
062.投保人再次签订同种类保险合同,保险人对相同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问题
063.保险公司拟定的投保单中书面载明提醒客户注意阅读保险条款,不能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064.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一栏签字,能否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065.投保人在犹豫期未提出退保、在异议期未提出异议,不能视为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第六章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与效力
**节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
066.在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公报案例】保险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不同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曹连成、胡桂兰、曹新建、曹显忠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067.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068.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于非保险术语的解释,不适用于保险术语、法律术语的解释
069.不利解释原则的解释主体不应限定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
070.不利解释原则适用于 “通常解释”无法解决对格式条款理解的争议
07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一切险的责任范围的认定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072.《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与《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关系
第二节格式条款的效力
073.格式条款效力评价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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