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20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381700 定价:29.0 出版时间:2018-01-01 出版社:中国法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20 本书特色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6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五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6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五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5.丛书结合二维码技术的应用为广大读者提供增值服务,扫描封底二维码,即可免费部分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新推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数据库】,便于读者查阅法律文件准确全文及效力的同时,更有部分法律文件权*英文译本等独jia资源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20 内容简介
方便快捷 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突出重点 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实例参考 收录权*案例, 提炼归纳裁判摘要适用解疑 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增值服务 扫封底二维码,使用法律数据全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20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章总则**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第四条【复议原则】★第五条【对复议不服的诉讼】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复议范围】第七条【规定的审查】★第八条【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申请复议的期限】第十条【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第十一条【复议申请】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第十三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七条【复议的受理】第十八条【复议申请的转送】★第十九条【复议前置的规定】★第二十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第二十一条【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第二十三条【复议程序事项】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第二十五条【申请的撤回】第二十六条【复诉机关对规定的处理】第二十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的作出】第二十九条【行政赔偿】第三十条【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第三十一条【复议决定期限】★第三十二条【复议决定的履行】★第三十三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第三十五条【渎职处罚】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第三十七条【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第三十八条【复议机关的建议权】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复议费用】第四十条【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第四十一条【适用范围补充规定】第四十二条【法律冲突的解决】第四十三条【生效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章总则**条【立法目的】第二条【诉权】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第十条【辩论原则】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第三章管辖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第五章证据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第三十九条【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第五十条【起诉方式】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第五十二条【法院不立案的救济】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第七章审理和判决**节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原则】第五十五条【回避】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第六十条【调解】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第六十二条【撤诉】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第二节**审普通程序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第六十八条【审判组织形式】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第七十一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第八十条【公开宣判】第八十一条【**审审限】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五条【上诉】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第八十七条【二审审查范围】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第八章执行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第九十九条【同等与对等原则】**百条【中国律师代理】第十章附则**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百零二条【诉讼费用】**百零三条【施行日期】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附录二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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