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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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论

德国民法总论

作者:本德.吕特斯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09495

定价:68.0

出版时间:2017-08-01

出版社:法律


4.在合同订立时
(二)一般交易条件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1.客观适用范围
2.对人的适用范围
三、一般交易条件在合同中的纳入
(一)对一般交易条件的提示
1.明确的提示
2.布告
(二)合理知悉的可能性
(三)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四)意外条款
(五)没有纳入的法律后果
四、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控制
(一)解释和内容确定
(二)第37~39条规定的内容控制的对象
(三)第38条和第39条规定的禁止条款以及一般规定
(四)无效的后果
五、司法上的执行
第二十二节在合同订立时的消费者保护
第八章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三节行为能力
一、概念和意义
二、无行为能力
(一)前提条件
(二)法律后果
(三)关于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的特别规定
三、限制行为能力
(一)前提条件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有效法律行为和交易
1.法律上的获益
2.法律上的中性行为
3.特殊法律行为
(三)单方法律行为
(四)悬而未决地无效的法律行为
1.同意的范围
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五)对未成年人履行合同义务
(六)未成年人的责任
(七)未成年人的部分行为能力(第112条、第113条)
(八)其他法律体系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四、照管
(一)照管法的基本结构
(二)对被照管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1.概述
2.同意之保留的命令
第二十四节要式法律行为
一、法律上的形式规定
(一)法律行为形式要求的功能和保护目的
1.证明功能
2.警告作用
3.澄清功能
4.控制功能
(二)法定形式的类型
1.书面形式
2.电子形式
3.文本形式
4.制作公证证书
5.公证人的(公开)认证
6.法院调解
(三)违反形式要求的法律后果
1.一般后果
2.根据第242条的形式无效性原则的例外
(四)违反形式要求的补正
(五)其他法律体系
二、合同约定的形式强制
(一)意思自治
(二)约定的书面形式和约定的电子形式
第二十五节意思瑕疵
一、概念
二、无效理由
(一)真意保留(第116条)
1.单方的保留
2.被辨认出的保留
(二)虚假行为(第117条)
1.彼此同意的虚假表示
2.隐藏交易
(三)戏谑行为(第118条)
三、可撤销性的原则
(一)可撤销性的目的
(二)撤销的解释
(三)可被撤销的法律行为
(四)撤销表示(第143条)
(五)撤销理由概览
(六)撤销期限
(七)撤销的排除
四、因为错误而撤销
(一)表示错误和内容错误
1.表示错误
2.内容错误
3.缺失的表示意识
(二)计算错误
1.隐藏的计算错误
2.公开的计算错误
(三)性质错误
1.性质
2.交易上的重要性
(四)传达错误
(五)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可撤销性
(六)撤销的法律后果
1.法律行为的无效性
2.根据第122条的损害赔偿
(七)竞合
五、因为恶意欺诈和违法胁迫而撤销
(一)恶意欺诈
1.欺诈行为
2.恶意
3.因果关系
4.通过第三人的欺诈
(二)违法的胁迫
1.胁迫
2.非法性
3.因果关系
4.胁迫人的意思
(三)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可撤销性
(四)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上的排除
(五)竞合
六、双方错误
(一)解释
(二)交易基础的丧失以及瑕疵
1.前提条件
2.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节不合法的法律行为
一、法律上的禁止
(一)违反禁止性法律
(二)违反的法律后果
1.相对禁止
2.绝对禁止
3.部分无效
4.对处分行为的影响
(三)规避行为
二、让与禁止
(一)让与禁止的类型
(二)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处分限制
1.绝对的和相对的处分禁止
2.根据第135条第2款的善意取得人的保护
三、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一)作为私法自治限制的第138条
(二)违反善良风俗的一般规则
1.法官的“规范设定权”
2.一般规定的法律政策上的意义
(三)违反善良风俗的内涵
(四)根据第138条第1款的主观前提条件
(五)案例类型
1.滥用力量或者垄断地位
2.束缚合同
3.危害债权人和信贷欺诈
4.法律行为的工具化或隐私的商业化
5.婚姻和家庭秩序
6.诱使违约
7.贿金—约定
8.购买公职、头衔或者贵族称号
9.类暴利行为
(六)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无效性
2.违反善良风俗和恶意欺诈或者胁迫
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分离
(七)暴利行为
四、外国法
第二十七节有瑕疵的法律行为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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