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刑事诉讼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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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事诉讼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2018年-刑事诉讼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作者:刘东根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9715083

定价:45.0

出版时间:2017-11-01

出版社:法律

2018年-刑事诉讼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本书特色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刑事诉讼法》收录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2018年-刑事诉讼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内容简介

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法考工具书,连续15年出版备受好评!助众多考生圆梦!本书8大功能1.法律法规 依据大纲 全面收录  2.司法解释 化零为整 简约记忆3.重点法条 常考精选 显著标识    4.命题题眼 直击考点 破解陷阱5.历年真题 永恒经典 题在变 考点永不变6.模拟练习 牛刀小试 巩固加强7.核心考点 重点难点 一网打尽8.实用图表 典型示例 浓缩精华

2018年-刑事诉讼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编总则(第1~106条)
**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7条)
第3条【专门机关职权】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9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10条【两审终审】
第11条【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12条【法院统一定罪】
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二章管辖(第18~27条)
第18条【职能管辖】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3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24条【地域管辖】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指定管辖】
第三章回避(第28~31条)
第28条【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2~47条)
第32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33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34条【指定辩护】
第35条【辩护人责任】
第36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7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8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9条【辩护人权利】
第40条【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41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4条【诉讼代理】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例外】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第48~63条)
第48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49条【举证责任】
第50条【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第52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53条【证明标准】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56条【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57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58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标准】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2条【保护证人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4~98条)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73条【监视居住地点及通知】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
第78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第79条【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第82条【扭送】
第83条【拘留程序】
第84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86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88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89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第92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93条【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94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95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6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99~102条)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0条【保全措施】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3~105条)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4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105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6条)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7~177条)
**章立案(第107~112条)
第108条【立案材料来源】
第110条【立案程序】
第111条【立案监督】
第112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第113~166条)
第116条【讯问主体和场所】
第117条【讯问地点、期间】
第118条【讯问程序】
第120条【讯问笔录】
第121条【全程录音录像】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130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侦查实验】
第136条【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2条【查询、冻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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