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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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09379905

定价:86.0

出版时间:2017-08-0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一)引入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必要性及法律
依据
(二)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性质
(三)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四)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
四、被告人财产调查制度与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关系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时限
二、区分判前预交罚金与刑事诉讼财产保全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续行及财产及处置】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一)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
二、人民法院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处理涉案财产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处置涉案财产的情形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处置
二、人民法院没收被执行人财产,必要时可依法会同公安
机关执行
三、刑事涉案财产处置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
人权利救济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判项要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刑事裁判的确定力
(二)关于执行依据的特征和要件
(三)关于执行权的性质
二、本条规定的现实背景
(一)现有刑事裁判文书涉财产部分判项不规范的表现
(二)现有刑事裁判文书涉财产判项不规范的原因
三、本条规定具体内容的理解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判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判决内容具体层面的要求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启动执行程序时,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财产刑执行
案件应如何处理?
二、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有的判项不明确、具体,应
如何处理?
三、判项不明时要按照各类执行事项所对应的执行财产
范围操作
四、注意区分财产刑和非刑罚措施
案例
汪照洗钱案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移送执行】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移送立案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三)刑事审判部门依职权主动移送立案
(四)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
二、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
(二)其他相关材料
(三)填写《移送执行表》
三、审查立案及移送执行机构
(一)立案审查的实质要件
(二)立案审查的形式要件
(三)立案审查期限
(四)登记立案后及时移送执行机构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刑事审判部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不移送执行的
问题
二、是否应将被告人有无财产作为移送执行的条件问题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主体问题
四、刑事裁判主文涉财产部分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
五、关于处理涉案财物的刑事补充裁定书问题
六、罚金刑的随时追缴
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对执行机构人员配备
的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本条文所规定的“人民法院”
(一)**审人民法院
(二)被告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
(四)*高人民法院
二、关于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
(一)刑罚执行机关
(二)社区矫正机构
(三)其他有关单位
三、关于协助单位的协助内容和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没收财产刑的执行范围、财产执行豁免】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没收财产刑的执行范围
(一)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二)“刑事裁判生效时”的时间限制
二、财产刑执行适度原则(财产刑执行豁免)
(一)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的界定
(二)生活必需费用的确定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被执行人合法所有财产的查明标准
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三、被执行人死亡、被执行单位终止与财产刑执行
四、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和居住房屋的
执行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赃款赃物追缴原则】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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