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7-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51辑
2017.7-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51辑作者:杜万华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918742 定价:16.0 出版时间:2017-08-01 出版社:人民法院 |
2017.7-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51辑 内容简介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51辑 2017.7)》特色: 迅捷刊登新法律规范 点评新型疑难案例 追踪法学前沿理论动态 同步解读相关法律文件 专家解答法律适用问题 剖析立法司法执法热点
2017.7-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51辑 目录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2017年6月29日)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中国银监会
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7年7月5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答记者问
财政部
关于印发《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7年6月29日)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答记者问
中国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
(2017年6月21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
存款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6月19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7年6月7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2017年7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6月30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
(2017年6月30日)
中国保监会
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年6月28日)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6月27日)
中国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年6月23日)
财政部
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2017年6月22日)
中国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7年6月2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6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7年6月9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建筑业企业破产重整若干问题与对策探讨
——以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为基点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李某华诉王某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评析]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混同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审查及处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百五十八条[保留]
**百五十九条[修改]
**百六十条[新增]
**百六十一条[修改]
**百六十二条[新增]
**百六十三条[新增]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17.7-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51辑 节选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51辑 2017.7)》: 第六十三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六十四条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四)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五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曰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节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六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第六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连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九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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