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理学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010086439 定价:42.0 出版时间:2010-02-01 出版社:人民 |
法理学 内容简介
《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法学的价值意识形态。 从这一学科和课程定位出发,《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阐述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与发展进行了简明而富有逻辑的叙述;对法理学的许多传统论题或从内容上加以拓展,或在理论上有所深化。
法理学 目录
导论**节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一、法理学的对象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思想渊源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意义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一、毛泽东思想中的法理学观点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理学
**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节 法的概念
一、汉语中的“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二、西文中的“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三、法的阶级本质
四、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四节 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的特征
二、法律概念
三、法律规则
四、法律原则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节 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
一、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二、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第二节 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二、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三、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第三节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二、奴隶社会的法
三、封建社会的法
四、资本主义社会的法
五、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
第三章 法律的价值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技术方法
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第十五章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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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法理学 节选
《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古代中国的法学思想和西方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学思想和法理学流派,尽管都解释了法律现象某些方面的特征,其中也不乏对法律本质某种程度的认识,但是由于阶级立场、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多重局限,它们不可能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中产生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创新和丰富,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进步、*科学、*富有生命力的法理学。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思想渊源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人类法律思想进行扬弃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早期都深受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德国哲理法学派思想的影响,撰写了一批具有激进民主主义立场的法学论著,高扬理性法、自由法的思想旗帜。后来,这两位科学巨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以往的法学展开了分析评判,继承了其中进步的思想和正确的认识成果,深刻地揭示了法与阶级、国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在联系,科学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系列基本原理,从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有三大思想渊源,它们分别是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为代表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从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理论出发,提出了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自然权利学说,主张实行民主和法治,主张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反对君主专制和暴政。古典自然法学的理性法、自由法思想对马克思早期的法学观产生了重要影响。以康德、黑格尔等为代表的德国古典法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前西方法学发展的*高理论成就,是近代西欧资产阶级法理学思想在德国的直接继承和必然发展。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过程中,批判继承了康德的自由观,强调人的权利和自由,抨击专制法律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对人的价值与尊严的践踏;同时也对黑格尔的法学辩证法思想及其方法论原则进行唯物主义的改造,从而在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实现了法学领域的伟大变革。以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猛烈地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同时试图描绘出未来理想社会的法律,主张人人平等,实行财产公有制,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劳动产品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主张法律应由全体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法律和展望未来社会主义法律时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的某些合理观点。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 马克思早期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评普鲁士*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泽尔记者的辩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神圣家族》等著作之中。在这些著作中,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古典自然法学的理性法、自由法的思想,阐述了一系列富有时代价值的法学论断。尤其是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历史局限性,指出了黑格尔思辨法哲学的实质,特别是**次指出无产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力量,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彻底废除私有财产制度,根本变革建立在私有财产制度基础上的国家制度。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不是公平的观念决定法,而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运动决定法的现象,并且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虚伪性。这表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实现了从唯心主义法律观向唯物主义法律观、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这个转变的关键在于弄清了国家和法与经济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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