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的魅力-全国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选
精品的魅力-全国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选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17500 定价:150.0 出版时间:2017-08-01 出版社:中国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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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的魅力:全国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选》: 六、办案心得 (一)办案感受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也是申诉人达到自己要求的“*后一线”希望,直接关系着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亲和力。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合法、高效、圆满地办好每个申诉案件。在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田支行申诉案中,感受颇深:一是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办案中,既要切实尊重申诉人,又要充分保障被申诉人权利。始终坚持公正执法,实事求是,自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二是要学会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的办案思路。办案时,要多向专家、前辈们请教学习,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处室讨论的作用,这对全方位把握、深入研透案件有着启发性作用。三是要用心工作,注重细节。“细节决定成败”,办案时必须要进行客观、细致地审查,防止审查流于形式、导致程序空转,案件的关键点往往存在于细节之中。 (二)认定贷款诈骗罪存在的难点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贷款诈骗罪已成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之一。当前,由于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仍不完善,且金融业又有其特殊性与复杂性,贷款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经常会遇到些疑难问题。 一是如何严格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线。贷款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风险性,实践中也经常出现一些人骗取贷款后,因经营不善或市场行情变化,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形。就取得贷款的手段和无法偿还贷款这一后果而言,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十分相似,必须严格加以区分。一般而言,骗取贷款,是指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贷款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1)贷款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行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欺骗行为的性质、程度如何。贷款诈骗行为人所实施的是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如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等);而骗取贷款则是借款人通常具备贷款的基本条件,只是为了贷款更为顺利或者使贷款数额更多而使用了某种欺诈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严格加以区分,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本案中,被申诉人吴某云明知自己没有还贷能力,仍然伪造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邮政储蓄某支行10万元贷款的情况,明显不属于骗取贷款。 二是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关键。虽然非法占有目的只是行为主观上的一种心理活动,但它是无法独立存在的,会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在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候,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应该根据案件前后相互联系的事实,逻辑地判断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综合判断:(1)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是否明知自己的还款能力状况;(2)行为人是如何使用贷款的;(3)行为人是否及时归还了贷款;(4)行为人有无逃避返还或拒不返还贷款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诉人吴某云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其是明知自己已没有经济来源,缺乏还贷能力情况的。虽然其在取得贷款后,并未立即实施《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逃跑、肆意挥霍资金、抽逃转移资金等典型的非法占有行为,而是改变款项用途将贷款用于偿还拖欠的店租、购置小轿车供自己使用、偿还债务和日常开支等。由此可见,被申诉人吴某云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不是为了经营,而是为了弥补亏损、偿还债务和生活开支,其根本不曾考虑过要如何偿还贷款的问题。因此在偿还了**期贷款本息9057元后,其干脆取消通信联系方式外逃以逃避返还,使银行信贷人员经多方寻找,均无法联系上。综上所述,完全可以认定被申诉人吴某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点其本人也供认不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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