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27辑(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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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27辑(2016.1)

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27辑(2016.1)

作者:陶凯元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916892

定价:38.0

出版时间:2017-02-0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27辑(2016.1) 内容简介

  《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6年第1辑 总第27辑)》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主持编写的审判业务指导类专业图书。本辑分为“知识产权审判政策与精神”“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法院”“地方工作”“理论研究”“考察报告”“调研报告”“裁判文书”八个栏目。其中“知识产权审判政策与精神”收录了陶凯元副院长在中欧知识产权法官论坛上的致辞等,“司法解释”收录了《*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其理解与适用等。其他栏目分别收录了与近期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理论与实践方面热点问题相关的文章,对了解近期知识产权审判动态有很大参考价值。

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27辑(2016.1) 目录

【知识产权审判政策与精神】

在中欧知识产权法官论坛上的致辞(2016年3月17日)

在全匿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央媒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浙江行”活动媒体见面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21日)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1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统一细化专利侵权裁判标准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知识产权法院】

创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一年多来工作综述

……

【地方工作】

【理论研究】

【考察报告】

【调研报告】

【裁判文书】

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27辑(2016.1) 节选

  《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6年第1辑 总第27辑)》:  第十七条 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 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人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本条**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  第二十条 对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第二十三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人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对实施标准中的专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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