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侦查逻辑办案研究-总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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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侦查逻辑办案研究-总第一期

2015年9月-侦查逻辑办案研究-总第一期

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0214844

定价:36.0

出版时间:2015-10-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5年9月-侦查逻辑办案研究-总第一期 内容简介

  为积极响应习总书记的号召,进一步落实十八大精神,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安徽大学法学院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研究中心于2015年初联合举办了“法治思维理论与实践”征文活动。活动开展以来,社会各界反映热烈,广泛参与,踊跃投稿。  活动开展期间,经邮寄、各单位官网、微博、微信等方式发布征文通知,至征文活动截稿时间,共收到论文126篇,论文作者单位涵盖了政府、公安、检察、法院、高校以及社会其他组织,地域覆盖了安徽、北京、天津、重庆、江苏、湖南、福建、贵州等十余省(直辖市)。  本书参与度高、覆盖面广,内容丰富、成效显著。  征文活动期间,研究会还投入大量精力举办专题研讨会,围绕“法治思维理论与实践”主题,从理论与实务两个角度进一步深入探讨,面对面碰撞思想火花,点对点形成学术交锋。从征文活动伊始到研讨会圆满结束,历时近四个月,如今,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各位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下,征文活动和研讨会的部分论文即将付梓出版。作为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的首刊——本书,厚厚一册,凝结着众多专家、学者、法律实务者及协会工作者的大量心血,它不仅展示了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自2014年11月11日成立以来短期内取得的丰硕成果,更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法治思维”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的更深入更全面更实务的解读。

2015年9月-侦查逻辑办案研究-总第一期 目录

“法治思维理论与实践征文活动”专题
[表彰通报]
关于对“法治思维理论与实践”征文活动获奖征文进行表彰的通报
[会议综述]
“法治思维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综述
[获奖征文选登]
论法治思维在腐败案件证据转化中的运用
实践中的侦查思维方法检视
游走于法律边缘的初查制度
——一个法治化反腐的路径
浅析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涉检信访工作改革
——以安徽省检察院接访信访工作为视角
依法治国背景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探究
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等若干问题研究
安徽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浅析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以明光法院行政案件调研为向度
论法律锯释中法官的个案解释权
试析检察官管理制度的科学
浅议法治思维项下的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
论我国《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法治思维视域下的个案办理
依法治国需要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
促进案例指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从法律推理方法的完善和对判例制度的借鉴来探索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专栏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成立大会]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在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安徽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时侠联在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陶芳德关于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柴学友当选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会长讲话
[《民主与法制时报》专访]
柴学友:逻辑就在案件的生命里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介绍]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成员名单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章程
关于聘请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首批兼职研究员的决定
学会要闻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次理事会]
会议纪要
**号公告
第二号公告
第三号公告
[课题立项公告]
2015年度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课题立项公告
[学会动态]
柴学友会长作“职务犯罪侦查逻辑”报告
柴学友会长赴多地作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的报告
柴学友会长作“珍惜现有生活、远离职务犯罪”报告
柴学友会长作“把握企业风险享受快乐人生”报告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设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中国科技大学EDP中心法律咨询顾问团名单

2015年9月-侦查逻辑办案研究-总第一期 节选

  一、现行检察官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因素  长期以来,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机关的定位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包括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四种学说。其中,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并不同时具有司法权所应有的终结性、被动性、独立性等本质特征,因而不能归为司法权,其在本质上属于国家行政权,检察机关也应当定位于行政机关。司法权说认为,检察机关作为诉讼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诉讼活动中采取措施,作出决定,对具体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其行为特征和活动性质具有司法性质,因此,检察权应归于司法权范畴。双重属性说认为,检察权一方面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具有司法权的特征,另一方面又与行政机关相联系,受到行政权的牵制,因此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法律监督权说认为,在我国完整的统一国家权力下形成了四种权力——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和军事权。检察权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司法权,而是一种法律监督权,相应地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以上四种学说争论不休,至今未能形成统一认识,而检察权的性质作为我国检察制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决定着其他各项具体制度的价值取向,这种对检察机关属性认识不清的现状,使得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运行也因为缺乏科学的指导而存在诸多与检察工作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  (二)历史因素  建国之初,《六法全书》被废除,我国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和各种命令,当时的司法人员也多为部队干部和政工干部,因为他们对党的政策和精神有着较深的理解,而同时所处的环境也不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较为深厚的业务基础,基本能够适应当时检察工作的需要。但“文革”期间,检察机关被取缔,检察队伍不复存在,原本脆弱的司法体制近乎瓦解。直到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人员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大问题,于是开始从工人、待业青年、部队中大量选拔人员充实检察队伍。这种选拔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员紧缺问题,但由于绝大多数人员未经过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都是在干中学,学中干,其专业素质可想而知。针对这种情况,当时在任命检察官职务时很少考虑干警的法律专业水平,一般是根据原有的职级或资历任命,甚至有的检察官从未办过案,也不会办案。也正是基于此,层层审批式的业务运作模式在检察机关才有了生存的空间,并成为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保障。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开始关注并致力于解决检察官来源多元化和非专业化的问题。通过广泛举行在职培训和吸纳大学法律毕业生进入检察机关等措施,目前,检察机关的人员构成已有了明显改变,素质也得到大幅提高,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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