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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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环境法

作者:吕忠梅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040258738

定价:28.0

出版时间:2009-01-01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四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一、环境刑事责任的含义
二、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我国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定
第五节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
一、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的发展趋势
第十章 环境侵权救济制度
**节 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概述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环境侵权救济的含义
第二节 环境侵权的非诉救济
一、环境侵权非诉救济的具体形式
二、我国环境ADR的问题
三、环境侵权非诉救济的发展
第三节 环境侵权的诉讼救济
一、环境侵权诉讼救济概述
二、环境民事诉讼
三、环境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国际环境法
**节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
一、国际环境问题与国际环境法
二、国际环境法的含义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环境资源主权原则
二、资源共享原则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预防原则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一、大气及气候保护制度
二、海洋环境保护制度
三、江河流域环境保护制度
四、自然资源、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五、危险物质和活动管理制度
第四节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一、国内实施机制
二、国际实施机制
后记

环境法 节选

  第二章 环境法的含义   **节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其概念和理论体系还存在比较大的分歧。在表述上,除“环境法”外,还有“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资源法”、“生态法”等,但其实质内容并无根本区别,都着眼于对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一、环境法的定义   (一)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以人类一环境关系为其产生的基础。为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我们将其称之为环境社会关系。   环境社会关系是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在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和以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社会关系。自有人类以来,就产生了以环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在相当长时间内,因为人类没有正确认识“人类一环境”关系而使得这类社会关系未被重视,也没有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与此同时,人类在以自然环境的主人自居,藐视自然规律,坚信“人定胜天”时,也不可能对这类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只有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认识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充分认识到人类与环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认识到人类必须改变过去对自然不可一世的态度,正确运用自然规律,与环境建立一种平等、和睦、协调、相互尊重的关系时,以环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才成为专门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成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社会关系之一,环境社会关系正是这样一种因环境而产生的各种主体相互作用的社会形式,是一种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关系。   ……

环境法 作者简介

  吕忠梅,女,湖北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兼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法的教学与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基地重大研究项目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20余项,发表科研成果600余万字,主持编写教育部、司法部规划教材12部,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近30项,因在环境资源法领域的突出贡献,2002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主要著作有:《环境法新视野》、《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等,主要论文有:《论公民环境权》、《绿色民法典的人性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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