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研究-第1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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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研究-第19卷

诉讼法学研究-第19卷

作者:卞建林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0213434

定价:46.0

出版时间:2015-01-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诉讼法学研究-第19卷 内容简介

  “诉讼法专论”栏目刊登了三大诉讼法的*新作品。高家伟教授借助社会冲突动力学理论,探讨了群体性行政争议实质性审判程序的设计。《诉讼法学研究(第19卷)》指出:从社会冲突理论的角度来看,实质性地解决此类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实现动力学上的正面转换。为此,《诉讼法学研究(第19卷)》主张采用三种方法:一是规范化的摄入,将不规则的群体型争议纳入规则化的解决轨道;二是理性化的提升,将群体型争议的解决过程变成一个理性争辩和知识生产的过程;三是均势化的布局,在发生争议的不同社会力量之间形成一种均衡的力学格局。

诉讼法学研究-第19卷 目录

主编絮语
诉讼法专论
试论群体型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审判程序
引言:不断发展的行政争议分类标准
一、范围:群体型行政争议的界定
二、标准:实质性解决的具体含义
三、程序:增设集团诉讼调解程序
四、职能:面向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能动主义
五、基石:司法*终原则
结语:行政诉讼程序的类型化
速到的正义——关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若干思考
一、刑事运载程序的法律定位
二、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理机制
四、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权利保护
五、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监督
论我国调解体系的重塑
引言
一、我国调解体系的现状——单一的政策主导型调解
二、政策主导型调解所面临的挑战
三、重塑我国调解体系的重要参考——美国多元调解体系
四、我国调解体系重塑和改造的对策
结语
我国刑罚适用的立场偏差与回归——以刑罚功能认知为展开
一、引论
二、刑罚功能认知的多元视角
三、刑罚适用立场的实践偏差
四、刑罚适用立场的理性回归
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构的另一种思路
一、两种法律立场的分歧消解与实质困惑
二、既有执行检察监督模式之反思
三、路径转换:执行检察监督模式建构的新思路
四、执行检察监督新模式的程序保障
结语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
一、人权主体概述
二、我国人权主体的立法发展与研究价值
三、刑事诉讼人权主体是具有诉讼身份的主体
四、刑事诉讼人权主体不包含公权主体
五、刑事诉讼人权主体之扩展
诉调对接多种面孔的背后
一、诉调对接模式类型的实证分析
二、多样模式背后的共同趋向
三、共同趋向的根源追问
四、权威还是合意:同构化困境破解

诉讼实务研究
我国女性在押人员处遇状况研究报告——以《曼谷规则》为出发点的分析
引言
一、过往研究的主要发现
二、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概貌
三、女性在押人员的构成与管理情况
四、我国当前女性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情况分析
……
外国诉讼制度
博士生论坛
学术期刊建设

诉讼法学研究-第19卷 节选

  《诉讼法学研究(第19卷)》:  (四)纠纷解决者的困境  1.纠纷解决者面临案多人少和经费短缺的窘境  从上文来看,纠纷主体、纠纷类型和纠纷解决理念的转变都指向对纠纷解决者要求的提高。其实,社会转型期纠纷的增多本身就已使得现有的调解体制不堪重负,在政策主导型调解下,由于行政编制限制,调解力量不足问题日趋严重,经费保障不到位也限制着调解功能的发挥。乡镇司法所人手短缺已经是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普遍面临的问题,很多司法所常年只有一名司法助理负责整个乡镇的调解工作。笔者实地调研的某县司法局领导坦言,“调解员对付上访人员的人手尚且不够,哪里还有余暇去研究如何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和自身素质呢”。  与公、检、法只能在矛盾激化后启动不同,调解本可以在解决矛盾的*佳时机介入,即在纠纷的萌芽期、发酵期和生长期主动启动,以发挥遏制纠纷升级的作用,但上述困境却使得基层调解分身乏术。我们访谈的某老司法所长对基层调解工作抱有满腔热忱,但在谈及工作条件时,他却连倒苦水:“每次接到案件,只能骑自家摩托车、自费加油下乡调解,并且事后难以报销;所里没有录音、摄像器材,连*基本的取证工具都没有,一旦纠纷调解不成进入诉讼,证据便成了一个大问题。”这与同级别派出所、人民法庭的配置相比,的确相差太远,更与调解所发挥和本应发挥的社会管理作用格格不入,*终会挫伤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积极性。近年来,大批的大学毕业生走进乡镇工作,他们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如果连基本的经费、条件都难以保障,就会陷入“经费短缺一人才流失一业绩下降一经费减少”的恶性循环。此外,由于条件艰苦,新人不愿留下,而老调解员由于编制或年龄问题常年得不到提拔,在未注入新鲜血液的情况下,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员普遍呈现出老龄化的状态。  2.调解员普遍缺乏专业培训  正如上文所言,转型期发生的各种变化都要求调解员不仅在法律上具有判断能力,还要在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有所了解,并且必须掌握一定的社会心理学技巧,能够及时引导而不是命令当事人向着同一个方向思考,*终还要尽量实现双赢。笔者认为,符合现代调解理念的调解员应当至少接受以下培训,才能应对新时期解决矛盾纠纷的需要:掌握基础的法律专业知识,熟知调解原理与实务,理解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律与要旨,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拥有较强的心理素质,对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有一定了解,训练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和各类纠纷解决的技艺,对纠纷的发展趋势有一定把握能力。这不仅需要调解员自身不断加强学习,提升办案能力和质量,而且要定期进行必要的培训。然而,现有的调解员队伍本身的完整性就是个大问题,更不要说抽出时间接受培训。至于由谁培训、培训什么内容、如何考核等问题更是尚未列入议事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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