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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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

基于法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

作者:高莉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6206140

定价:32.0

出版时间:2014-07-0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5.4 小结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全书图表一览
附录2:法学与法律语言学专家评价意见
就高莉女士的著作《基于语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相关法律部分的鉴定意见
《基于语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的鉴定意见

基于法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 节选

  《基于语料库的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研究》:  只是观察的视角。篇章的功能是研究篇章的出发点,篇章被看作是语言的使用形式,是篇章生产者和接受者有目的地使用篇章的活动。这里暗含两个问题,一是活动的目的是什么,篇章要能够实现什么功能;二是活动的条件是什么,主要是篇章使用者生产和接受篇章的语境和内在条件是什么。**个问题,立法活动的目的以及立法篇章、刑法篇章的功能我们已经在前文阐述过了,这里我们综合以上研究结果主要探讨刑法篇章理解的语境、动态篇章观和刑法篇章理解的内在条件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之间具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分开来论述只是为了行文的方便。  5.3.1 刑法篇章理解的语境及所反映的动态篇章观  在使用篇章时,语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篇章作为人们一种活动形式,是从语境中产生,并在语境中发挥作用。聂仁发认为,语言学研究中对语境的认识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是语境的分类阶段,将语境分为上下文、现场情景和文化背景;二是语境因素阶段,认为语境包括时间、地点、场合、对象等客观因素和思想、职业、修养、处境、心情等主观因素;语境因素虽深化了对语境外延的认识,但语境因素无所不包,导致无法进行具体研究。认知语言学的兴起,使学者能够把诸多语境因素统括起来,这是语境研究的第三个阶段,认知语境阶段。在这个阶段,语境主要指的是认知语境,“认知语境是人对语言使用的有关知识,是与语言使用有关的、已经概念化或图式化的知识结构状态。”现在绝大多数研究语境的学者都认同认知语境的观点,如徐默凡的观点:“语境是一次交际中,发话者为了使受话者理解一段主体话语所传递的真实意义而试图激活的交际双方共有的相关知识命题”实际也是将语境理解为认知语境。认知语境的提出,可以说是将语境研究从语境的外延深入到语境的内涵。篇章语用学视角下,语境与篇章的使用方式有关,既属于篇章交际时的场景因素,又与语言的表达和理解紧密结合。具体地说,篇章以外的、与篇章的使用相关的场景因素只有在转化为篇章接受者的认知因素,变为认知语境后才能在篇章使用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换句话说,篇章接受者对主客观世界起着过滤和组织的作用,在同一个场景中,交际者的关注点不同,过滤和组织的结果就会不同。  与其他篇章类型有所不同,刑法篇章的使用与外界因素的联系尤为紧密。刑法作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它的制定与颁布绝非个人的活动,而是机构性的活动。刑法一经颁布,便成为一种具有法定效力的机构性事实,即在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基础上提供判断各种行为是否为犯罪以及应当科处何种刑罚的标准。从篇章的使用来看,刑法篇章生产的目的和用意十分明确,相比之下,篇章接受者,首先是专业的接受者的任务与工作十分繁重。他不仅仅要正确理解刑法的规定,更要依据规定来作出判断,并将这种判断通过合法的程序而付诸于实践。因此,接受者的理解活动不仅包含接受与阐释,还包含着行动,是一种借助于篇章,又超出篇章的实践活动。规定罪名的刑法条文表达一种条件关系,罪状部分是条件,刑罚部分是后果,如果行为满足法条规定的罪状,则会引发相应的刑罚。如果行为不触犯刑法,则不是刑法所针对的对象。那么,虽然刑法的规定*终都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但是在不触犯刑法的前提下,刑法法条的罪状仅是一种假设,刑罚只是作为威慑力量而存在,也就谈不上刑法法律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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