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背影下的检察制度发展-第十八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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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背影下的检察制度发展-第十八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深化改革背影下的检察制度发展-第十八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作者:本书编委会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20098

定价:138.0

出版时间:2017-12-01

出版社:中国检察


62.行刑衔接有关问题实证研究
——以行刑程序衔接为切入点和落点
63.司法改革背景下建构新型诉审关系的路径选择
64.检察机关举报线索管理的现实困境与解决出路

五、检察公信力建设
65.强化自身监督提升检察公信
——以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为背景
66.改革立信与监督促信:新形势下检察公信力建设的方向与路径
67.完善新形势下推进检察公信力建设机制的思考
68.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公信力及其提升策略研究
69.司法改革视野下检察公信力重塑
70.新形势下检察公信力建设推进策略
71.新形势下推进检察公信力建设的政策和策略
72.军事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军事检察机关提升检察公信力对策研究
73.新形势下提升检察公信力可取路径研究
——基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的现实主义考量

深化改革背影下的检察制度发展-第十八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节选

  《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制度发展:第十八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相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权能定性和审判机关的机关定位的一致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的权能定性和法律监督机关的机关定位上明显出现了疏离的现象。这是因为,国家审判权、审判机关和审判制度的建立,法理和事理均比较单纯,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有相对普世的范例可以因循,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定位和审判权作为司法权的定性比较明确,较难发生误会与争论。而检察制度足后生性的缺乏共识与体认的国家制度,检察权是晚生性的内涵和外延均缺乏明确界定的国家权力,检察机关是组织形式和机构建制上尚未完成定型的国家机关,在世界范围内比较难找到具有普世借鉴和参考意义又契合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以及适合具体国情的形制参照实体。因而,在去苏联化和中国化的过程中,坚定地在宪法中将法律监督留给了检察机关,同时也坚定地在国家政权中设定检察权为司法权的一部分。有宪法学者认为,将宪法上规定的检察权理解成国家权能中的司法权能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又将宪法上规定的检察制度理解成中国宪法体制中-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当会澄清学术界长期以来在检察权和检察制度方面存在的混乱思想。②尽管,迄今为止的政治、法律智慧还达不到构建-种科学的体系与完备的制度以准确地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但中国过往和当下的检察实践也表明由法律监督机关实现国家检察权是*适当、*灵活、*务实的。因为,法律监督和检察均具有相对开放性,可以放得很宽,又可以收得很紧。通过法律监督机关的运作,针对实际情况和经常变化的情事随时对检察职能作出调整、补充和修正,不仅符合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相结合的原则,也可以适应中国政治体制对检察制度的内在需求,并能顺应和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  检察权功能体系中的法律监督的内涵和范围只能从各种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经验中寻找和概括。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逻辑上讲,法律监督的外延应当是与法律的外延相一致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应当对各种法律的实施实行监督。但是,由于在法律监督问题上缺乏统一、系统化的思路,诉讼法等相关行为法的规定显得过于抽象、笼统,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效力范围始终处于一种模糊混淆的状态,①从*初监督范围具有包括行政监督在内的-般监督到现在的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在“全面法律监督-局部法律监督-相对全面法律监督”的图景上曲折变化,其效力范围也经历了由强到弱、复又增强的过程。随着国家立法工作的深入,宪法、基本法律、部门法律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已具规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已经形成了以刑事诉讼为主体,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为两翼的“三位一体”的诉讼监督格局;而榆察权则是以公诉监督权能为核心、职务犯罪侦查权能和诉讼监督权能鼎力以及其他附属或延伸权能辅助的权力配置,通过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  当然,现制上检察机关并未统揽法律监督所有权能,原有的行政监督等重要监督权力已被剥离,而是比较集中在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上,主要是通过参加诉讼程序具体行使的。因为,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对国务院、中央军委、*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是在权力机关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并列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享有全面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是由权力机关以宪法和法律限定的,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不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在新的社会和法制情境中,实验性的以法律监督机关匹配国家检察权能的检察制度已经逐渐长大并结出了成熟的果实,既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又立足于中国的国情,结合中国的经济基础、围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兼顾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地方性,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理性的发展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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