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案例研究(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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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案例研究(第2辑)

检察案例研究(第2辑)

作者:李玉基、李东亮

开 本:其他

书号ISBN:9787562080275

定价:69.0

出版时间:2017-07-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检察案例研究(第2辑) 内容简介

本书是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与甘肃检察系统合作,根据真实案例进行理论与实务的结合研究。书稿选取了近年来甘肃省各级检察院办理的重要、疑难刑事案件。以此为基础进行理论分析,探讨背后之法理,案件办理成功之处,以及难点的攻克问题。对现实的检察实务进行,以及学术界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本书是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与甘肃检察系统合作,根据真实案例进行理论与实务的结合研究。书稿选取了近年来甘肃省各级检察院办理的重要、疑难刑事案件。以此为基础进行理论分析,探讨背后之法理,案件办理成功之处,以及难点的攻克问题。对现实的检察实务进行,以及学术界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检察案例研究(第2辑) 目录

序言
陈某贪污案
——仅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并分赃的行为能否推定其构成共犯
贾某某受贿案
——监管工程质量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工程承包方借款不归能否认定为以借钱为名的索贿
宋某等人抢劫案
——婚恋纠纷中劫取同居期间共有财产能否构成抢劫罪
田某贪污案
——财政部门错误拨付给职工的工资是否属于公款
姚某某、李某某抢劫案
——劫取设在家中的赌场中的财物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赵某故意伤害案
——未事前共谋的帮助行为主观内容的判别
周某、董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劫取财物并杀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许某等人危险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定性分析
某某建筑公司不服终审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监督案
——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施工中能否构成共同侵权
赵某某、牟某某、魏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抗诉案
——不动产转移合同中的物权与债权
李某与A市城关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再审检察建议案
——行政强制拆迁主体程序认定
马某某玩忽职守案
——不尽职责导致大量国有防护林被盗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宁某某、刘某某、杨某诈骗案
——假借帮忙看护行李趁机取财的行为应任何认定
赵某挪用公款案
——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
解某某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11.24”车辆配件被盗案如何定性
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政府成立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性质界定
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张某组织考试作弊案
××区人民检察院诉×区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陈某某诈骗罪
——帮助电信诈骗人套取现金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
李某诈骗案
——诈骗案件中“先民后刑”问题的处理
李某危险驾驶案
——推算的“血液酒精含量”如何成为认定醉酒驾驶的重要证据
唐某信用卡诈骗案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应如何认定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事业单位能否作为行政公益诉讼被告
A市国土资源局B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复议案件
俞某某案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检察案例研究(第2辑) 节选

  《检察案例研究(第2辑)》:  1.故意说  有的办案人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他们倾向于分析危险驾驶罪的规范目的是什么,并且一致认同学界关于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的说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危险驾驶罪应当属于法定犯罪。醉酒驾驶行为和追逐竞驶行为原本都是行政法规规范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将其规定为犯罪,顺应了社会现实的需要。近年来,随着“醉酒驾车”恶性事件的接连发生,立法者将醉酒驾车人刑。立法者就是想利用更为严厉的手段来纠正由来已久的酒驾风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归为故意犯罪符合立法者设立本罪时的规范目的。此外,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刑法之所以将某些行为定性为抽象危险犯,就是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危险性,或者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实害结果将会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刑法是想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行为,从而避免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的危害后果。大家都知道开车本身就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但目前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交通的日益发达,使得开车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以及各种生产活动之必需。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在内心就不得不默许驾驶机动车所必然存在的风险。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每个驾驶人员在开车之时都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而那些不但忽视驾驶风险并且容忍自己在醉酒意识不清的状态之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危险性就可想而知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针对的正是这种危险驾驶行为本身。  2.过失说  有的办案人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属于过失犯罪。与主张故意犯罪的人不同,他们认为本罪的规范目的并不是遏制醉酒驾驶行为本身,而是避免这种行为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这些办案人主张行为人在醉酒驾驶机动车之时,其内心往往是相信自己还足够清醒并可以平稳地驾驶车辆,或是看到道路上车少人少,即使知道自己已经醉酒也坚信不会出什么事儿。不论是哪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对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都只能算得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折中说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究竟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还有一些办案人认为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心理状态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人都是有可能的。他们认为,从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来讲,故意心理与过失心理其实并不是相互排斥、不可兼容的,过失心理是故意心理的低级阶段,持故意心理的行为人其实在某种意义上内心也包含了一定的过失心理。  4.严格责任说  还有一些办案人的观点正好与以上相反,他们认为无论把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解释为故意犯罪还是解释为过失犯罪都是不合理的。按照严格责任的观点,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或是过失都不是认定本罪的**要件。换句话说,根本就不需要纠结于本罪的主观方面究竟是什么,而只要认定行为人的体内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并且行为人又在道路上实施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完全能够认定他已经触犯了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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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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