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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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作者:黄薇

开 本:16开

书号ISBN:9787519732295

定价:42.0

出版时间:暂无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三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款修改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三十四、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三十五、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十六、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十七、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十八、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三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四十一、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四十二、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四十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四十六、删去第四条*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目录

**部分释义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农村土地范围】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有关承包方式】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土地权利】
第六条【保护农村妇女承包土地权利】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三权分置】
第十条【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应当注意保护土地资源】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
第二章家庭承包
**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如何确定发包方】
第十四条【发包方权利】
第十五条【发包方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主体和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权益】
第十七条【承包方权利】
第十八条【承包方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原则】
第二十条【土地承包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期限】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形式和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生效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
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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