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模式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公私合作模式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陈铭聪著 开 本:24cm 书号ISBN:9787561565698 定价:59.0 出版时间:2017-09-01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
公私合作模式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着重在公私合作进行分析与论证, 并从相关理论中寻求有关公私合作的主张、立论, 形成公私合作的基本原则, 并尝试建构出公私合作的模式。内容包括: 公私合作的基本概念 ; 公私合作的基本模式 ; 公私合作的问题考虑等。
公私合作模式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目录
引言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方法
**章 公私合作的基本概念
**节 公私合作的起源与目标
一、公私合作的起源
二、公私合作的目标
第二节 公私合作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选择理论
二、代理理论
三、交易成本理论
四、分析
第三节 公私合作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国原则
二、法治国原则
三、效率原则
四、公益原则
五、权利保障原则
第四节 公私合作的类型
一、组织私部门化
二、任务私部门化
三、财产私部门化
四、功能私部门化
五、程序私部门化
六、财务私部门化
第五节 相关名词分析
第二章 公私合作的基本模式
**节 法定模式
一、含义
二、相关实践分析
第二节 授权模式
一、含义
二、相关实践分析
第三节 委托模式
一、含义
二、相关实践分析
第四节 私法模式
一、含义
二、相关实践分析
第五节 特许模式
一、含义
二、相关实践分析
第三章 公私合作的问题考虑
**节 权利保障问题
一、基本权利的保障
二、行政相对人的保障
三、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二节 私部门的参与问题
一、私部门的选择
二、平等参与的问题
三、转换问题
第三节 公部门的选择权问题
一、组织形式的选择
二、行为形式的选择
三、合同形式的选择
四、公法遁入私法
第四节 公私合作的范围问题
一、公私合作的界限
二、国家保留
三、判断标准
第五节 救济问题
一、行政诉讼
二、民事诉讼
三、竞争者诉讼
第四章 公私合作的法律责任
**节 法律责任概述
一、传统责任
二、监督责任
三、赔偿责任
第二节 公法上的法律责任
一、法定模式的责任
二、授权模式的责任
三、委托模式的责任
第三节 私法上的法律责任
一、私法模式的性质
二、私法模式的责任
三、我国适用之思考
第四节 特许关系的法律责任
一、赔偿责任种类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
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缺失
四、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重新思考
第五章 公私合作的案例研究
**节 案例分析
一、事实
二、争议焦点
三、双阶理论
第二节 政府特许经营
一、政府特许经营的定性
二、政府特许经营的作用
三、政府特许经营的优点
四、政府特许经营的法律性质
五、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模式
第三节 政府特许经营行为的双阶关系
一、前、后阶段的法律关系
二、缔结合同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消灭?
三、评审决定在建置营运合同中的地位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
一、私法合同
二、公法合同
三、混合合同
四、特许经营协议的定性
第五节 对双阶理论的省思
第六章 公私合作的法律规范
**节 对法定模式的规范
一、考虑的重点
二、具体规范内容
第二节 对授权模式的规范
一、考虑的重点
二、具体规范内容
第三节 对委托模式的规范
一、考虑的重点
二、具体规范内容
第四节 对私法模式的规范
一、考虑的重点
二、具体规范内容
第五节 对特许模式的规范
一、考虑的重点
二、具体规范内容
第七章 公私合作的演变趋势
**节 法律关系的演变
一、公私合作前的法律关系
二、公私合作后的法律关系
三、合作合同
第二节 行政合作法制化
一、以公私合作为中心
二、理论建构
三、规范核心
第三节 行政合作法的基本考虑
一、经济因素
二、对等原则
三、责任确保
四、公益维护
五、公平竞争
第四节 行政合作法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合同
二、合作项目
三、担保责任
四、合同存续
第五节 公私合作的愿景
一、21世纪的展望
二、新公民精神
三、合作型政府
结论
一、确保权利的保障
二、确保权限与责任分明
三、确保公私合作的资格
四、确保有效的监督机制
五、确保有效的救济程序
参考文献
公私合作模式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节选
《公私合作模式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温州学术文库》: 在法律上赋予私部门执行任务的责任既然属于基本权利的干预,其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并应接受比例原则的检验,才能具有正当性。就此而言,即使私部门在进行相关活动之际创造了特定的风险,在公部门将消除风险的责任完全转嫁私部门承担时,其正当性的理由不能只是公部门负担的减轻,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公益目的,且其与私部门的自我责任在事务本质上必须具有关联,足以将公部门赋予特定私部门的特别负担的行为正当化。然而,各该赋予私部门的特别负担的干预基本权的行为能否被正当化,必须在个案中加以检视,无法一概而论。在委托模式情形下,其通常是以与委托机关缔结协议的方式而承担行政任务的执行,并为了获得特定利益,本着对公部门为承诺,并接受一些限制,这并非基本权的抛弃,而是其基本权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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