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法学-第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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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法学-第六卷

天津滨海法学-第六卷

作者:郝磊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19627

定价:65.0

出版时间:2017-09-01

出版社:中国检察


学术动态
《天津滨海法学》稿约

天津滨海法学-第六卷 节选

  《天津滨海法学(第六卷)》:  二、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体制构建需要法治来保障。社会管理的过程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社会管理与法治的结合既有历史的必然,也有当今社会的现实要求。虽然古代社会的社会管理依靠国家强制力,但“当国家通过强制权力进行社会管理时,社会管理要不然不受法律约束,要不然就与法律是并列的”②;当步人现代社会后,民主与宪政的要求就促使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一)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必要性  人类社会总体上是一个由人治迈向法治的历史过程,实行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优选择,尤其是在法治成为全球多数国家主要治理模式的发展背景下,在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治国方略的大前提下,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必须并且也只能够通过法治的方式而不是其他任何方式来完成。法治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价值追求,当前变化了的社会形势需要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和治理,以有效管控当前社会中的各项事务。  1.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需要法律加以调整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调整,新的利益主体不断产生,多元利益格局日渐形成。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导致了不同群体间利益差别越来越大,引发了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在此种背景下,国家和社会急需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和治理,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纳入法治轨道,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法律调整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公平为*终理念的法律确认、界定和分配各种利益,引导利益主体正当、和平地以法律提供的程序解决纠纷,弥补利益主体遭受的损失,惩罚不法获利,并引导利益关系朝既定方向发展,促进更多的利益内容产生、生长。”③  2.市民社会的兴起需要法律体系的保障  伴随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诸多维系人身依附关系的制度被废除或开始松动,个人从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社会民间组织也大量出现,“原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社会组织开始取得不同程度的自治地位”①。在政治国家的管控范围内,市民社会正日趋形成。市民社会“为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也对法律供给提出了强烈需求。作为人们行为和社会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在建立法治国家的历史过程中,就必须扎根于这一基础和现实”②。  3.政府管理职能的变化需要法律的指引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治理主要是行政模式,治理的主体是单一的政府,治理的手段是强制命令,整个社会呈现垂直和科层化的治理体系。在市场经济兴起后,政府管理职能正面临着较大变化,政府需要将那些自己无须管理,且也管理不好的职能交给市场和社会,以便集中精力管控那些急需管理的事务。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加强行政立法、社会立法和市场立法,将市场、社会和政府的职能分别纳入法治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李克强总理指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破除阻力,攻坚克难,创新体制机制,更好更有效地服务企业、社会和人民。”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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