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本通(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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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第14版)

刑法一本通(第14版)

作者:李立众

开 本:其他

书号ISBN:9787519731137

定价:58.0

出版时间:2018-09-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第290条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484
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484
第3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484
第4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484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485
第291条之一第1款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485
第2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485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 488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489
第294条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94
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495
第3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95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522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523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523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523
第299条第1款 侮辱国旗、国徽罪 523
第2款 侮辱国歌罪 523
第300条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524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524
第301条第1款 聚众淫乱罪 528
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528
第302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529
第303条第1款 赌博罪 529
第2款 开设赌场罪 529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53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条) 536
第305条 伪证罪 536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537
第307条第1款 妨害作证罪 537
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537
第307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537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541
第308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541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541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541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542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42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49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554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554
第316条第1款 脱逃罪 554
第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554
第317条第1款 组织越狱罪 554
第2款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554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323条) 555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56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557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557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58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 558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559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条) 560
第324条第1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 560
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560
第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 560
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561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 563
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564
第328条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564
第2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565
第329条第1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565
第2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565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337条) 565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65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567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567
第333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567
第334条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568
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568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 572
第336条第1款 非法行医罪 573
第2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73
第337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576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346条) 577
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 577
第339条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590
第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591
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92
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592
第2款 非法狩猎罪 592
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599
第343条第1款 非法采矿罪 603
第2款 破坏性采矿罪 603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
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608
第345条第1款 盗伐林木罪 609
第2款 滥伐林木罪 610
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610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614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357条) 614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37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648
第349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649
第350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651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657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658
第353条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659
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659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660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贩卖毒品罪 660
第356条 再犯的处罚 662
第357条 毒品的定义与数量计算 652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362条) 663
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663
第359条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666
第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 666
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 667
第361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理 668
第362条 窝藏、包庇罪 669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367条) 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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