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法学评论 第11卷
岳麓法学评论 第11卷作者:肖洪泳,蒋海松主编 开 本:23cm 书号ISBN:9787510218170 定价:62.0 出版时间:2017-01-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岳麓法学评论 第11卷 内容简介
本书设“法治中国”“法学专论”“域外译文”“岳麓讲坛”等栏目, 收录了《农村土地成员集体所有的制度变迁》《程序正义与当代中国》《论食物权的自愿准则》《法律移植的进路及重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机制之探索》等文章。
岳麓法学评论 第11卷 目录
主题评论地权变革农村土地成员集体所有的制度变迁
乡村文本: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实践模式比较
土地制度宪法秩序——与贺雪峰商榷
中国农地两权分离模式瓶颈与改良论——以四川贡井产权模式为借鉴对象
地权的逻辑?——读贺雪峰教授《地权的逻辑》
地权逻辑的逻辑
新时期乡村建设:路在何方
法治中国
论国家人权义务的证成、类型与转化
当代中国法律话语的两大“原型”
程序正义与当代中国
法学专论
报与死刑:中国古代死刑报应思想的基本特质
古代株连制度的思想争论及其解读
法律移植的进路及重构
论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论业主与业主团体机关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定位商事主体的体例考察与模式比较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定罪与量刑的省域差异实证研究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刑事规制有效性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机制之探索
域外译文
风向为何转变:西方法律智识领导权的变迁
岳麓讲坛
《民法总则(草案)》权威解读
读书沙龙
柏拉图《理想国》读书会纪要
学术随笔
自由是可贵的幸福——评格罗斯曼著《一切都在流动》
邓正来先生挽联与知识共同体的互动
犯罪学殿堂USA西游三日记
岳麓法学评论 第11卷 节选
《岳麓法学评论(第11卷)》: 要根本性的讨论土地制度,离不开对政治制度的讨论。谁要无涉政治制度而号称从根本上讨论土地制度,即使不是夜郎自大,也是缺乏智慧的表现。 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的区别,在财产权上表现为对待权利的不同态度,传统政治强调权利归群体,现代政治强调权利归个体。而*重要的财产权无疑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土地。 在我们不便于讨论宏观制度的前提下讨论地权,笔者认为只有讨论地权的发展方向才是有价值的。因为人类对宏观制度的感受并不强烈,感受强烈的是因宏观制度而产生的具体制度,*开始感受到的不适也是对具体制度的。因此对具体制度的讨论实质上也是对宏观制度的讨论,对具体制度的改进也是对宏观制度的改进,因为二者具有对应关系。因此,如果仅对现有宏观制度下什么样的地权才是合适的这样一个命题发表见解,那不仅是无意义的,而且是欺骗性的。如果再不止于此,而是号称自己从“根本上”讨论地权,自己发现的是地权的“内在逻辑”,那论者可能不只是智慧问题,而是关乎良心。 《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是一本调查资料丰富细致的著作,作者号称先后在全国二十余省市做过农村调查,主持湖北六村乡村建设实验驻村调查时间超过1000天。重视调查的研究方法的理论根基是来自实证主义哲学的,实证主义哲学强调对现象的研究,拒绝从理性到理性的研究方法。然而,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从现象到理性,而不是从现象到现象。如果调查研究局限于从现象到现象的肤浅表述,那这样的研究仅假实证之名,而无实证之实。《地权的逻辑》就是这样一本著作。基于作者在文中开诚布公的讨论方法,笔者因此也选择开诚布公的讨论方式,这才是对作者的尊重。 该书作者将当前对地权的讨论归结为:抽象的、意识形态的、道德批判式的,而该书“有助于使读者恢复关于中国土地制度的一些被遗忘了的常识”。因此开场就以一副方法论的权威姿态出场,将自己的研究先在道德上凌驾于现有一切论点之上,虽然道德批判式的方法为作者自身所批判,然而当对自己有利时,作者出手即用此招。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作者的“常识”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常识吧! 不妨先引几段作者在《破解土地权利的神话》的自序中的言说,“在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集体行动中,农民所获得利益或所受到的损失总会有所差异,因此就容易产生持反对意见的少数,这个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因为有很大的土地权利,而足以阻止任何大多数人的决定,从而导致在村民组范围内的集体行动困境”,“更大的土地权利却往往意味着更高的集体行动成本,更少的集体妥协,更难对付'钉子户'和更加无法防止搭便车,从而使农户更难获得进行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站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立场,农民不是要更大的土地权利,而是要耕作方便”,“土地非农使用的收益主要来自工商业的发展,来自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张,而与农户的努力无关”,“是因为工商业的发展和农地非农使用才产生出土地的级差收益,这部分收益的大部分理应归国家占有”,“笔者在全国20多个省市农村调查,极少听到农民要土地所有权,倒是笔者的舅舅说土地应该私有化,而我的舅舅恰恰是一个喜欢读书看报的人,他认为土地应当私有化,来自他的读书看报,而非自己意愿的表达”,“因为土地级差收益分配的让利于农民,可能往往是让利于少数强势农民,而忽视了中国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作者的此类表述很多,在此只引述二三。 ……
法律 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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