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检察实践探索文集
铁路检察实践探索文集作者:马凤辰 开 本:32开 书号ISBN:9787510217968 定价:60.0 出版时间:2017-02-0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铁路检察实践探索文集 内容简介
《铁路检察实践探索文集》中每一篇文章,也正是铁检人在改革进程中磨砺出的一颗颗闪耀着理性光辉的珍珠。《铁路检察实践探索文集》的选材聚焦于该院干警多年来在各类公开刊物和省部级以上内刊发表的调研文章。所收录文章的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既有理论研究、检察实务、改革调研,也有立法建议、政策探讨和域外考察等。
铁路检察实践探索文集 目录
一、检察理论研究试论检察官法律思维的养成
检察权理论的反思与重新约定
铁路检察机关的专门性问题研究
应重视对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理论研究
检察文化管理理论初探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价值定位
二、检察实务研究
督办贪污贿赂大要案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环节和方面
加强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法律监督的思考
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机制浅探
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机制研究
应对罚金刑判决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
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
试论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实现监所无超期羁押
浅议被监管人员自杀死亡后的责任追究
浅谈初查阶段的保密工作
组织指挥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若干思考
审讯“一对一”贿赂案件的思考
控申部门应规范各环节的告知
存疑不起诉赔偿之探讨——兼论逮捕之标准
不起诉决定书不可缺“理”
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角色与活动规则初探
浅谈被告人当庭翻供的预防与应对
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把握
视听口供初探
倒卖车票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论量刑失衡及其对策
铁路检察机关落实量刑建议探寻
用法治方式解决涉检诉访问题
试论口头检察建议的适用
浅谈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自侦部门应如何做好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论刑事司法的目的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沉默权:一个检察官的思考
刑事案件被害人应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刑事诉讼构造谈辩诉交易的适应
论不起诉的救济
略谈建立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法院不应直接变更检察院起诉的罪名
“小金库”形成的危害及对策研究
刑满释放人员信访问题研究
青少年犯罪的家庭诱因及其预防
人大代表个人提案权研究
浅谈女性犯罪的诱因、预防及矫治
关于审理民事再审抗诉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无效合同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浅析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工伤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竞合问题探讨
三、检察改革研究
构建中国交通运输检察体制研究——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有益探索
铁路检察院试点管辖跨行政区划特殊案件探讨
论我国铁路检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途径
铁路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再思考
铁检改制后的设置及管辖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现状及机制研究——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为视域
略谈改制后铁路检察工作的发展策略
四、刑法适用研究
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作用分析
“单位”应为刑法第402条之犯罪主体的探讨
中意犯罪未遂比较研究
考察美国加州社区矫正工作引发的思考
浅析我国减刑与假释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违章事故犯罪——浅析铁路行车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法律问题
我国行贿罪刑事立法政策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问题研究
试论新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火车票实名制后应废除倒卖车票罪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几点思考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政策研究
五、刑事政策研究
宽严相济:检察视角下的理论探寻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公诉环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几点思考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六、检察队伍建设研究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和谐检察院
谈谈如何树立检察干警的法治信仰
浅谈检察干警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定位探讨
科学发展观的哲学基础及其与法治的契合
七、检务保障研究
建立法官、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制度
检察档案利用途径初探
关于公民意识教育纳入检察宣传工作机制的思考
论检务公开的内容及制度完善
在深化检务公开中妥善应对舆情
略论检察宣传的概念、功能及其定位
浅议新时期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群众路线
铁路检察实践探索文集 节选
《铁路检察实践探索文集》: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案管部门)的价值定位问题,实质是其存在的正当性问题。从价值哲学角度而言,案管部门是人为之物而非客观存在的自然事实。自然事实不能从“是”必然推出“应当”,而作为人为之物,案管部门则要从“应当”中定位它之所以为“是”。然而,由“应当”之目的性价值预设到“是”之实践的正当性认同,能否顺利过渡则还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案管部门本身的性质和运行状况;二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两方面的契合程度是考察和确定案管部门价值定位的基准。从设立目的、工作职能、检察管理需要等角度正确定位案管部门的存在价值,对案管部门获得身份认同和树立管理权威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对案件管理的工作实践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笔者拟就其价值定位作粗浅探讨,以期推动案件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充分发挥其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职能作用。 一、案管部门是启动和关闭检察机关办案程序的“控制阀”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由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组成的递进式线性排列结构,具体任务分别由侦查、检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执行。案件受理是司法机关启动自身办案程序的前提。 检察机关传统的受案模式是内设部门各负其责。控告申诉、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民行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自行审查受理有关案件。传统受案模式的弊端非常明显。以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为例,提请逮捕时,侦查人员将案卷送侦查监督部门;提请起诉时,侦查人员再将案卷送公诉部门。同一侦查人员长期与批捕、起诉等直接影响其办案结果的检察人员打交道,在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影响下,很难杜绝关系案和人情案。司法实践中,大到冤假错案、小到互借办案期限侵害当事人诉讼权益,无不与受案不规范以及侦查人员直接接触检察办案人员有关。检察机关内的部门分工也存在前后承继的线性流动和不可逆特点,一旦某个部门案件受理不当,必然会对相关部门工作造成困扰,进而影响检察机关整体的办案效果。 案管部门将检察机关传统分散的受案模式集约化,通过集中统一受理案件,规范案件管辖、法定期限、案卷材料、法律文书、涉案款物、犯罪嫌疑人等项的受理标准,加大案件受理的审查力度和审查质量,有效管控案件入口,不仅避免了传统受理模式的弊端,而且分担了业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利于其集中精力办好案件。 检察机关传统的结案模式也是部门负责,缺乏必要的横向监管。传统结案模式在送案材料的规范性、法律文书的严谨性、涉案财物处理的及时性等方面缺乏必要的监督审核。案管部门统一负责检察机关的结案审核工作,能够以中立立场和旁观者清的态度克服传统弊端,确保向其他单位移送案件材料的规范齐备,切实维护检察机关严格依法独立公正的社会形象。 案管部门统一受案和结案审核功能具有开启和关闭检察机关办案程序的“控制阀”价值。通过案管部门把关,不适格的案件进不来,不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出不去。案管部门控制着刑事诉讼检察环节的案件出入口,是保障检察机关受案质量和结案质量的重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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