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业工业管道标准法规比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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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业工业管道标准法规比较手册

国内业工业管道标准法规比较手册

作者:蔡暖姝

开 本:大16开

书号ISBN:750664686

定价:21.0

出版时间:2008-04-01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过制定的,它规定了*基本的事项,称为x×法。政令是由内阁制定的命令,为法律实施时有关规定,称
为××法施行令。省令是由各省大臣制定,实施政令时有关详细规定,或针对政令的特别委任事项制定
的命令,称为××法施行规则。告示是为了完善法律、政令、省令而由行政厅发布的行政公告,包括技术
标准的详细规定。训令是上级行政机关向下级行政机关下达的命令。通知是行政机关向所管辖的各机
关部门、地方团体下达的注意事项或指示等通知。还有都道府县发布的行政指导、协会等自主标准等。
    日本的“条例”是由地方议会审议通过,由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与地方有关的规定。
    日本的经济产业省工业技术院,为了避免国际贸易间的摩擦,积极推进JIS与ISO标准的接轨。
    与管道技术有关的法规主要有石油管道事业法、高压气体保安法、电气事业法、气体事业法、劳动安
全卫生法、消防法。JIS只规定了配管材料、配管元件以及试验等相关标准,配管的设计、施工等所遵循
的技术准则主要依赖于JPI等团体标准或以ASME为主的美国标准。作为管道基础标准的JPI一7S-77
《石油工业用工厂配管基准》主要就是参考了美国的ASME B31.3。
    第二节  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及安全监察
    日本的法规由政府的内阁、各省大臣、行政厅或行政机关、以及地方政府制定,是强制性规定。压力
管道标准由专业组织的企业主与相应部门密切合作来制定。比较重要的压力管道标准由日本国家机构
批准。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条款)常常被各部纳入法规文本,作为其技术法规。
    日本的协会依靠的是加盟团体的支持,是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日本的标准
化体系主要面向本国市场。其标准化战略已经提出标准化机制的改革思路,即要发挥基础技术研究机
构和国立研究所在标准化活动中的作用,以提高制定标准的速度和透明度。
    根据日本的《工业标准化法》,由政府机构制定、颁布、实施国家标准(JIS)。设置在经济产业省的日
本工业标准委员会(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Committee,JISC)负责与工业标准化有关标准的制
定和审议。如日本国家标准JIS的原案可以由主管大臣制定,也可以委托有关团体(工业会、学会、日本
标准协会等)制定或有关团体自主制定后提交主管大臣,由JISC审议通过。所以,日本标准体系依靠团
体的支持,团体的每个成员促进其发展,并得到它的保护。
    压力管道的安全工作由劳动省、经济产业省等有关部门分别管理,负责制定法律、政令、省令、公告、
规范、标准等,具体检验工作由有关协会作为国家的代行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章  国内外工业管道法规标准体系比较
**节  法规体系比较
    欧盟管道的法规标准体系涵盖于承压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之内,承压设备法规标准体系是由欧盟指
令和欧洲协调标准(EN)两层结构组成。欧盟指令只写出基本安全要求,而技术细节由协调标准规定。
欧盟指令由成员国转化为成员国本国法律后执行。如联邦德国的设备安全法于20世纪60年代颁布。
这个法律对危害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安全管
理做出明确规定。在欧盟有关指令颁布后,德国结合欧盟有关指令修改了设备安全法中的设计、制造、
检验机构等内容,保留了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等环节安全管理要求。按照设备安全法的授权,由
德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有关法规。其中压力管道技术规范(TRR,2002年版)、承压气体技术规范
(TRG,2002年版)为由联邦政府部门(德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批准的。TRR包括了材料、设计、
制造、附件、检验、安装、运行等方面内容。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规和州法规,联邦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事物管理权均为各州保留。如
管道的安全监察规程分为美国政府管道安全监察规程和联邦管道安全监察规程,前者着重管道管理中
的重大问题,如环境安全问题,检测以及风险评估问题等,后者主要针对修复管道的规定。美国标准化
体系的法规部分很封闭,使其公开化需要进行复杂的政府间谈判,还要触及大型联邦代办处内部职能程
序。此外,还涉及其国家利益保护者的职能问题等。
    国外先进国家的法规体系的优点是将那些长期有效的规定编人法律、法规和一般规定等,而将那些
随着技术发展需要不断更新的某些具体规定纳入技术规范和标准。法律规范和一般管理规定变更较
少,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修改较为频繁,尤其是对标准的补充和修改。
    中国在法规体系上实行的是从人大、国务院、部门到地方政府的法规,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等。但目前还没有特种设备的专门法律。在技术法规方面,由于存在部门法,相互之间存
在不协调之处。在内容上,法规里面存在不少技术规定,对于技术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难以明确界
定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分。我国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基于《TBT协定》要求,将新拟定的强制性标准作为
技术法规通报,并已获得国际上基本认可。
    第二节  标准体系比较
    国际上主要有美国及欧洲两大压力管道标准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ISO压
力管道标准体系。美国ASME/ANSI压力管道规范相对较为原则、笼统,但其体系的完整性,API/
MSS等行业或学会标准、公司标准、项目规定的互相配合和补充、具体化,保证了它的安全性和可操
作性。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把“标准化”作为产业竞争的战略手段,如同欧洲货币的统一(欧元),在
基础标准领域里,也朝着欧洲统一的目标积极不断地实践着。为了使欧盟指令得到有效实施,欧盟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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