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与造价审计
建筑工程管理与造价审计作者:索玉萍,李杨,王鹏著 开 本:其他 书号ISBN:9787557839680 定价:108.0 出版时间:2019-05-01 出版社: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
三、混合型监理模式利弊与建议
工程建设监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智力密集型的社会化、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实践证明,在建设领域,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正是实现两个带有全局性的根本转变的有效途径,是搞好工程建设的客观需要。混合型监理模式,即业主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方)与社会监理单位相结合进行监理的模式。建设方可能是官员,也可能是投资者。其具体表现为:
(1)建设方自行组建总监办公室或总监代表处,一般附属于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或者只不过是指挥部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分管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办公室则委托专业性的社会监理单位组建;
(2)社会监理单位主要承担或只承担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等由建设方(或主要由建设方)直接控制;
(3)建设方办事机构中仍设置较庞大的管理部门,并派出人员直接参与现场监督或监理工作。驻地监理服从各级指挥部和建设方指派的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社会监理完全从属于建设方。这种混合型监理模式从根本上讲与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质内涵不同,监理方不具备FIDIC合同条款所规定的独立性、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体现建设方自行管理工程的模式。由于建设方的现场管理人员(指挥部人员)及其所派监理人员大都并非专业监理人员,有些只不过是一般行政人员,往往不能严格按合同文件(含技术规范)办事,因而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就难以做到。这种模式之所以普遍存在,究其根源主要有:
(1)建设方对工程建设监理制的认识有偏差。监理方式的采用一般由建设方决定。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他们习惯于亲自出马,不愿“大权旁落”,尤其不能将费用、进度监控等权力委托出去;认为社会监理人员毕竟是“外人”,是“雇员”,是技术人员,只能执行领导的决定、指示,不能接受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三足鼎立”的局面;认为社会监理不能独立执行监理业务,必须加强监督,因而必须直接参与现场管理。
(2)业主项目法人责任制未积极有效地落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业主应当是独立自主的项目法人,拥有建设管理权力,对工程的功能、质量、进度和投资负责。但许多地方并没有积极推行业主项目法人责任制,或没有给“业主”下放建设管理的全部权力。这样的“业主”当然责任不大,因而,他并非觉得需要将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但为了立项,又不得不遵照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于是便采取混合型监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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