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师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9全新版 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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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名师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9全新版 附光盘)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9全新版 附光盘)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组编

开 本:16开

书号ISBN:7503690693

定价:

出版时间:2008-12-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9全新版 附光盘) 内容简介

司法考试科目很多,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准确高效地复习备考,是成功的关键,而慎选一本好的教材更是十分必要。
为了节省考生的时间,经过广泛调研,充分借鉴司法考试高分通过者的经验,按照备考规律及应试要求,约请全国司法考试辅导领域名师,以课堂讲授为基础,对应试知识进一步系统归纳,整理整合,编写体例简洁清晰,彰显实用效果。
本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导读。
简介学科构架,指点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二、内容提要及体系表。
提示重要内容,明晰学科体系,对*新修正、修改和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对比列表或加以说明,参照记忆。
  三、重点讲解。
 (一)在保持学科体系完整的前提下,突出考点;重点讲解、辨析考试要点及难点,略讲一般知识,不讲不具可考性的内容,繁简得当,重点突出。
(二)对*近6年司法考试考查的知识点进行统计,罗列在各考点之下,一目了然。
 四、实例演练。
 每一重要知识点均设例题及答案解析,解疑释惑,辨析法理,实现从理论知识到解题能力的迅捷转化。
每一位司法考试考生都渴望得到名师的口传心授,悉心点拨,在此意义上,把他们亲力亲为的倾心之作编辑出版,无疑是广大考生的福音。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9全新版 附光盘) 目录

导读: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讲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二、行政机关
 三、法定授权组织
 四、公务员
第三讲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二、具体行政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
 四、行政合同
 五、行政强制执行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讲 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述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四、听证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撤回、变更、撤销、注销
 六、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讲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七、行政处罚的程序
 八、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九、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讲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范围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四、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五、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六、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讲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概述
 二、不受理的案件
 三、受理的案件
第八讲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
第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的原告
 二、被告的确认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十讲 行政诉讼程序及特殊规则
 一、起诉和受理
 二、第二审程序
 三、行政诉讼特殊规则
第十一讲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与适用条件
二、行政诉讼的执行
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十二讲 国家赔偿
 一、国家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范围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四、刑事赔偿的范围
 五、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六、国家赔偿主体
 七、国家赔偿程序 
 八、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9全新版 附光盘) 节选

**讲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考查频率] (2003年,案例题)
要理解行政法,先要对其调整的对象——行政有所把握。行政与管理同义,但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首先是由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设立行政机关即是为履行行政职能。但公共行政并不限于行政机关的活动,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活动也可能是公共行政。理解公共行政*重要的是其内容,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职责、公共服务性质的活动都属于公共行政的范畴。例如,首届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即湖南叙浦县医院开通急救电话,县电话局长期未予以安装,由此引发纠纷。该案件即因为急救电话所涉及的是公共职责的履行,不同于私人住宅电话的安装,故而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行政诉讼。
公共行政何以与行政法产生联系,或者换言之,行政法何以存在呢?行政法存在是由公共行政的性质决定的。行政活动的性质是行政机关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而权力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强制他人服从,一方面是由行政机关所履行的职能所决定,没有权力就无法有效履行维持秩序的职能;但其另一方面则是可能对被管理者的权益造成损害。正是因为行政权力的这种双重性决定,必须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法律控制。人类历史以及我们自己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因此,运用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运用就是行政法的使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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